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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交通肇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W)

公訴機關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李XX交通肇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XX,男,1947年1月5日生,苗族,雲南省河口縣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XX,女,1951年11月2日生,苗族,雲南省河口縣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XX,女,1991年10月11日生,漢族。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X1,男,2010年4月8日生,苗族,雲南省河口縣人,學齡前兒童。

法定代理人徐XX,年籍同上。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X1之母。

訴訟代理人陶XX,男,1980年2月3日生。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人李XX,男,1964年10月28日生,傣族,雲南省箇舊市人,國小文化。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箇舊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1989年2月20日刑滿釋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箇舊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4年9月3日經本院決定,於2014年9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箇舊市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王X,雲南XX律師。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代理。

訴訟代理人李XX,女,1948年10月30日,漢族,雲南省石林縣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公司箇舊支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

負責人:嚴X,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張XX,雲南貞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代理。

箇舊市人民檢察院以個檢公訴刑訴(2014)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於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XX、楊XX、張X1、徐XX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箇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柴XX出庭支援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XX、楊XX、徐XX及其訴訟代理人陶XX,被告人李XX及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王X、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人XX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張XX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箇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李XX酒後駕駛雲G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至冷清線K52+150M處與張X2駕駛的雲GXXX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被害人張X2當場死亡,李XX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張X2系交通事故致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李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後被告人李XX經傳喚自動投案。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李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李XX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張X2生前在屏邊縣居住,以做香蕉生意為生,應按城鎮人口的標準計算損失。請求依法判令由XX公司與被告人李XX共同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421500元、喪葬費24498.5元、張X1的撫養費49128元、楊XX的贍養費52189.5元、張XX的贍養費39916.5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人民幣592232.5元。

被告人李XX辯解,被害人張X2是農村人口,沒有在屏邊縣城居住,死亡賠償金不應按城鎮人口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與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悖,計算標準、方法、年限錯誤。按照2014年雲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計算民事賠償金額為人民幣220850.5元,其已經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100000元,剩餘部分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其承擔。辯護人王X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節,其在此次事故中主觀過錯較輕,發生事故時的車道屬於混合型車道,死者駕駛的摩托車沒有牌照,駕駛過程中沒有戴頭盔,被告人積極配合偵查機關偵查,有悔罪表現,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XX適用緩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公司辯稱,主張的賠償金額錯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不應共同承擔責任。受害人系當場死亡,沒有醫藥費,其公司只應承擔11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其餘不承擔。被告人醉酒駕車,商業險不予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李XX醉酒駕駛雲G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由箇舊市蔓耗鎮方向駛往河口縣方向,當日21時,行至冷清線K52+150M處時,車輛駛入對向車道,車輛前部與對向行駛的張X2駕駛的雲GXXX號二輪摩托車前部相撞,造成被害人張X2當場死亡,李XX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張X2的死因經雲南雲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系交通事故致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李XX的傷情經鑑定為:輕傷二級。經箇舊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李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李XX經傳喚後,自動到箇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

被害人張X2生於1988年3月30日,系河口縣XXX村村民,居住於該村。張X2死亡時,被撫養人張XX67歲,楊XX62歲,張X13歲。該事故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合理損失為:死亡賠償金122820元,喪葬費24498.5元,張XX贍養費10279元,楊XX贍養費19767元,張X1撫養費12651元,合計人民幣190015.5元。上述費用中,被告人李XX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100000元。

雲G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系被告人李XX所有,肇事時,該車轉向系、制動系、照明訊號裝置功能有效,發生事故時車速約為47km/h。2013年3月22日至2014年3月21日期間,被保險人李XX就該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公司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10000元。

上述認定事實,有公訴機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李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公司提供,及本院調取,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公訴機關提供:

1、受案登記表,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到案經過,證明案發後,被告人李XX受傷嚴重,當日未對李XX進行詢問,至2014年1月17日李XX經傳喚到案。

3、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資訊查詢結果單、行駛證、機動車資訊查詢結果單,證明被告人李XX、被害人張X2的自然情況,二人均具有駕駛資格,雲G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系被告人李XX所有,雲GXXX號二輪摩托車所有人系被害人張X2的哥哥張XX。

4、雲南省建水監獄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人李XX的前科情況。

5、死亡證明,證明張X2的自然情況及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

6、全戶人員簡況表,證明被害人張X2系河口縣XXX村人,張X2系戶主,家庭成員有父親張XX,母親楊XX,長子張X1,妻子徐XX。

7、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人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張X2不承擔責任。

8、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受損車輛現場照片,證明案發現場及車輛受損情況。

9、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李XX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過。

10、被告人李XX供述其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過。

1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雲通司法鑑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證明張X2、李XX血液乙醇含量分別為3.2mg/100ml,222.4mg/100ml。

12、雲通司法鑑定中心車輛技術鑑定意見書四份,證明1、雲GXXX號二輪摩托車發生事故時,轉向系、制動系功能有效,照明訊號裝置損壞,無法確定事故時的技術狀況,車速不能計算;2、雲G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事故時,轉向系、制動系、照明訊號裝置功能有效,發生事故時車速約為47km/h;3、張X2的死因符合在交通事故中頭部受鈍物撞擊致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4、李XX在交通事故中的傷情鑑定為輕傷二級。

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

1、身份證影印件、常駐人口登記卡,證明張X2的撫養人父親張XX、母親楊XX、長子張X1的自然情況。

2、居住證,證明被害人張X2生前在屏邊縣居住,以做香蕉生意為生。

3、屏邊縣XX幼兒園出具的證明,證明張X12013年、2014年兩年都在該幼兒園就讀。

4、河口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證明,證明張X2與徐XX於2011年3月10日登記結婚,系夫妻關係。

5、蓮花灘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二份,證明1、張XX、楊XX共生育兩子,長子張XX、次子張X2;2、張X2生育一子張X1。

三、被告人李XX提供:

1、機動車保險證,證明發生交通事故時,雲GXXX號車在保險期間。

2、交強險保單,證明雲GXXX號車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險。

3、收條,證明李XX已賠償張X2親屬人民幣100000元。

4、通話錄音,證明徐XX講張X2與其沒有在屏邊做水果生意。

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公司提供:

1、交強險保單(抄件),證明雲GXXX號車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證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10000元。

3、保險單(抄件),證明雲GXXX號車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

4、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證明飲酒駕駛,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五、本院調取證據:

關於核實張X2《居住證》的回函,證明張X2未在屏邊縣公安局玉屏派出所轄區居住,《居住證》不具有真實性。

上述證據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居住證》經本院核實,不真實,本院不予採信。被告人李XX提供的電話錄音,互通電話的雙方無法查實,該錄音的真實性存有疑點,不予採信。其餘證據取證程式和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X酒後駕駛機動車,在可能與對方會車的情形下超車,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李XX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建議恰當,本院予以採納。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李XX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李XX不符合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本院不予支援。被告人李XX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為導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生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針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1、被害人張X2的《居住證》為假證且無其他應認定為城鎮人口的證據,對要求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被害人張X2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即122820元(6141元/年×20年);2、喪葬費24498.5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援;3、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被撫養人未成年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的部分。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並全額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張X2死亡時,被撫養人張XX、楊XX、張X1的生活費分別應按13年、18年、15年計算,3個被撫養人均有2個撫養義務人,故其中的13年,3個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均相同,計10279元(4744元/年÷3人(被撫養人數)×13年(撫養年限)÷2人(撫養人數)]。張XX撫養年限為13年,其贍養費即為10279元。第13年以後至張X118週歲時止的2年中,楊XX、張X12人的撫養費相同,計2372元(4744元/年÷2人(被撫養人數)×2年(撫養年限)÷2人(撫養人數)]。張X1的撫養費即為12651元(10279元+2372元)。第15年後的3年中,楊XX單獨的贍養費為7116元(4744元/年×3年(撫養年限)÷2(撫養人數)],故楊XX18年的贍養費為19767元(12651元+7116元);4、精神撫慰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援。被告人李XX提出民事賠償金額計算為人民幣220850.5元的辯解,與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不符,本院不予支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公司提出,被告人醉酒駕車,商業保險不予賠償,其公司只應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金人民幣110000元的辯護意見,符合保險條款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援。被告人李XX已經盡到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不再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二、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公司箇舊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XX、楊XX、張X1、徐XX賠償:死者張X2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張XX、楊XX的贍養費,張X1的撫養費,共計人民幣110000元,款限於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XX、楊XX、張X1、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楊敏

人民陪審員姚忠龍

人民陪審員王赤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