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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與程XX、王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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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男,1978年8月27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滑縣。訴訟送達確認地址同住址一致。

李XX與程XX、王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賀晶晶,河南裕祿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

被告:程XX,又名程X,男,1969年12月19日生,漢族,住河南省蘭考縣。訴訟送達確認地址同住址一致。

被告:王XX,男,1964年10月28日生,漢族,住蘭考縣。訴訟送達確認地址同住址一致。

原告李XX與被告程XX、王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5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賀晶晶,被告程XX、王XX均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款35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被告承包滎陽市XX的部分勞務工程,原告跟隨被告去幹活。工程結束後,經雙方結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資3500元,並於2016年2月5日給原告出具一份欠條。被告當時表示過年時將工資結清,可是過年的時候被告就找各種理由推託。現在被告電話不接、資訊不回,也不支付原告工資。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程XX、王XX承認原告李XX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原告李XX主張二被告支付工資款35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程XX、王XX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給付原告李XX工資款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XX、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玉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