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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X與李XX、李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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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吳X,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合江縣人,住合江縣。

吳X與李XX、李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劉奇,系廣東意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應城市。

委託代理人陳X,系廣東XX律師。

被告李XX,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赤坎區。

委託代理人李XX,系廣東XX律師。

被告廣東XX公司(以下簡稱“XXX司”),住所地:遂溪縣嶺北XX(374省道南XX、銀海XX後面)。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XX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X山市東區XX山XX。

負責人鄧XX,系該總公司經理。

原告吳X訴被告李XX、李XX、XXX司、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4月29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原告要求增加訴訟請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享有答辯期,且被告李XX於2016年11月2日提出書面申請追加李XX、XX公司為被告。本院經審查,被告李XX申請理由成立,書面通知李XX、XX公司參加訴訟。本院於2016年12月28日和2017年5月12日分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的委託代理人劉奇、被告李XX的委託代理人陳X、被告李XX的委託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X司、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訴稱:被告XXX司在湛江市××縣××北鎮興建廠房。關於廠房封頂鋼結構工程,安裝工程,被告XXX司將其發包給被告李XX。被告李XX於2015年3月叫司機尹某開車,將原告吳X等幾位民工從原本在被告的廣東XX山XX工地調派到XXX司具體實施安裝工作,並約定好工資的發放辦法。2016年5月2日早上7點左右,吳X在工地廠房頂棚實施安裝工作時,不慎從7米高處墜落,原告受傷後被送往嶺北衛生院,因傷情嚴重,當天被送往湛江市骨科醫院,經診斷:1、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2、右鎖骨骨折;3、右肺挫傷;4、外傷性頭暈;5、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原告在住院期間,有一人陪護,並加強營養。經過治療,原告於2015年5月24日出院,住院天數24天。原告出院後,按醫囑,定期複查,進行康復鍛鍊。2016年1月14日,被告李XX為原告投保意外傷害險的XX國XX公司,委託廣東巨集力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對原告進行傷殘程度評定。2016年1月19日,該所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報告:1、被鑑定人吳X外傷致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構成九級傷殘,2、右鎖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綜合評定為九級傷殘。原告認為,原告系受僱傭於李XX,被告李XX作為僱主,依法應對原告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被告XXX司違法發包給不具有合法施工資質的自然人李XX,無視施工XX的安全防範措施,現場缺乏基本的安全施工條件,忽視民工權益,造成原告受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李XX和XXX司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雖然原戶籍在農村,但在城鎮外務工多年,在城鎮也有買房居住,在珠海有買社保,因此依法應當按城鎮戶籍計算損失。此次事故受傷共造成損失有:1、醫療費42647元(41485元+1162元),2、傷殘賠償金152930.8元(20年×34757元/年×22%),3、誤工費3500元,4、護理費23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6、營養費1150元,7、交通費460元,8、傷殘鑑定費2400元,9、精神撫慰金10000元,10、被撫養人生活費31705.8元,其XX住院醫療費41485元被告已經墊付,餘下的207908.6元被告尚未支付。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7908.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援其訴請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證據1、身份證及工商登記資料;證據2、住院病歷及診斷病例;證據3、光碟錄音;證據4、鑑定報告;證據5、社保購買證明;證據6、發票單據;證據7、結婚證、出生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據8、房屋資訊資料查詢結果。

被告李XX答辯稱:一、所主張的賠償數額和專案不全部合理。1、醫療費,被答辯人主張的醫療費1162元(住院期間的醫療費41485元答辯人已經全部支付),答辯人對該項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異議,因為被答辯人吳X應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收款憑證的原件才能確認。2、對被答辯人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護理費2300元有異議,答辯人已經支付了該部分費用,對於誤工費3500元無異議,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出院後給其賠償了15000元。3、關於營養費有異議,請求法院不予支援。4、交通費有異議,被答辯人沒有提交有關票據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相符合的證明材料,但可酌情支援200元。5、殘疾賠償金有異議。第一、根據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其該項賠償不應以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計算,其沒有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第二、被答辯人吳X提交的“珠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被答辯人從2012年7月份至2013年8月份止,共繳納了1年2個月,這不能證明其一直居住在城鎮。而被答辯人吳X來到答辯人工地工作時間是2015年3月份開始,其在答辯人工地工作時間不夠2個月發生了事故。因此,其該項賠償應以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6、鑑定費2400元應提交發票原件,否則不應支援。7、精神撫慰金過高且沒有證據支援。二、關於賠償義務人責任分擔。被答辯人吳X所從事的安裝,沒有具備相關資質,且在工作XX不注意安全,造成事故。故其應承擔一定的責任,XXX司也要相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李XX為支援其辯解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證據1、身份證;證據2、證明;證據3、鋼結構工程安裝合同;證據4、保險單。

被告李XX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其委託代理人在庭審時答辯稱:被告的主體不成立,因為原告都沒有申請追加李XX作為被告,而是李XX申請追加李XX作為被告,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原告沒有對被告行使權利,被告沒有代理原告行使權利的資格。最後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李XX沒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被告XXX司答辯稱:XXX司與李XX2015年1月22日簽訂上上生物飼料生產原料車間及成品車間鋼結構工程承包合同,且根據合同第九條第9.5條之規定:本工程報價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安全措施費,乙方須確保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安全問題由乙方自行負責等。李XX工程隊2015年4月10日與李XX簽訂鋼結構工程安裝合同進行施工,李XX與李XX簽訂合同時附有XX國XX公司保險合同,投保單位名稱為李XX工程隊。綜上所述,XXX司將工程承包給李XX,與吳X沒有任何法律關係,所有賠償都應由承包方承擔。吳X工傷一事與XXX司沒有任何關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及賠償。

被告XXX司為支援其辯解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工程承包合同》。

被告XX公司答辯稱:一、答辯人與原告之間是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存在提供勞務責任,共同訴訟須訴訟標的相同或者同一種類,本案兩個訴訟標的屬於完全不同種類,因此答辯人作為本案共同被告不適格。本案即使是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也僅有被告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住所地擁有管轄權。二、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了醫療費。原告發生事故後於2015年5月29日和被告李XX一起向我司提出了理賠申請,我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需支付醫療費32524.89元,答辯人按照原告的要求將該筆保險金轉給了李XX。原告與被告李XX要求籤署《保險金權益轉讓宣告書》,《保險金權益轉讓宣告書》上載明:姓名吳X,身份證號碼。作為該保險合同的保險金權益人本人宣告如下:一、同意放棄該保險合同(編號:20154XXXX4570XXXX4168)項下的一切權益。二、確認將保險金權益轉讓給李XX,身份證號碼。三、保證本宣告所述事項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同時承諾:由此引發的經濟、法律糾紛與貴公司無關。在宣告書的最後,有原告的簽名及加蓋指膜,應當發生法律效力。三、答辯人是否需要承擔本次事故的傷殘責任,需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傷殘鑑定報告,才能確認保險金有無或保險金數額大小。原告申請理賠時並未向我司提供傷殘鑑定報告,其申請理賠的時間為2015年5月29日,傷殘鑑定報告的出具時間為2016年1月19日,原告在取得報告後亦未向我司再申請理賠,原告應在取得鑑定報告後及時向我司申請理賠,本案XX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即使原告勝訴,答辯人也不應承擔本案的任何訴訟費用。綜上所述,答辯人在本案XX並不是適格的被告,也需原告提交傷殘鑑定報告後才能賠付傷殘金。因此答辯人懇請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被告XX公司為支援其辯解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證據1、國壽綠洲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國壽附加綠洲意外住院定額給付團體醫療保險條款、國壽附加綠洲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療保險2013版;證據2、保險單、保險合同免賠額以及給付比例條款(特別約定)、保單查詢資訊電腦截圖;證據3、湛江骨科醫院病人費用一覽表、XX國XX公司理賠核定表;證據4、理賠申請書、委託書、保險金權益轉宣告書。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XXX司與李XX簽訂《工程承建合同書》,合同約定XXX司將其位於廣東省遂溪××××北鎮XX二期基地的原料車間及成品車間的鋼結構部分、原料車間、成品車間和鍋爐房的雨棚、原料車間及成品車間的鋼板門、原料車間及成品車間柱子的防撞角鐵包邊及油漆委託李XX承建,並就合同其他方面進行約定。李XX承包上述工程後於2015年4月10日將鋼結構安裝工程以包工形式發包給李XX承建,並簽訂《鋼結構工程安裝合同》。李XX承包鋼結構工程後僱請吳X等幾位工人實施安裝工作。2015年5月2日,吳X在工地廠房棚實施安裝工作時,不慎從高處墜落致使受傷,吳X受傷後被送往遂溪××××北衛生院搶救,因傷情嚴重轉入湛江骨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1、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2、右鎖骨骨折;3、右肺挫傷;4、外傷性頭暈;5、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處理意見:1、住院治療,留陪護1人,2、補充營養,注意休息,3、適當功能鍛鍊,4、右下肢勿完全負重,1個月複診,4、右下肢勿完全負重,1個月複診,5、如不適,隨診。吳X於2015年5月2日在湛江骨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5年5月24日出院,住院天數22天,用去醫療費41485元(該費用由被告李XX墊付)。吳X出院後,分別在湛江骨科醫院、XX山市三鄉醫院、XX山市XX醫院、XX山市人民醫院、XX山市神灣醫院門診治療,用去門診費1170.7元。2016年1月14日,被告XX公司委託廣東巨集力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對吳X的傷殘程度評定,該所根據《勞動能力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德才等級》的規定,於2016年1月19日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被鑑定人吳X的損傷綜合評定構成九級傷殘。經吳X的委託,於2017年4月27日該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定,被鑑定人吳X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

另查明,原告吳X系農村居民,其於2014年4月9日購買位於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合江XX一套商品房,該商品房約於2015年5月5日竣工。原告吳X與2012年7月起至2013年8月止向珠海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XX心繳納社保。原告吳X與其妻子樑XX共同生育的女兒吳XX於2011年12月3日出生。

再查明,李XX以李XX工程隊的名義在XX公司投保了國壽綠洲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型)、國壽附加綠洲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療保險、國壽附加綠洲意外住院定額給付團體醫療保險,被保險人為吳X等84人,為指定受益人。XX公司經稽核後向李XX簽發了保險單,保險期限均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原告吳X與被告李XX於2015年5月29日一起向被告XX公司申請理賠,其後被告XX公司出具理賠核定表,核定吳X的醫療費用給付金額為31382.4元,理賠結論為同意給付保險金,合同繼續有效。被告XX公司提供一份的理賠申請書和保險金權益轉讓宣告書,理賠申請書記載,理賠申請人為李XX,出險人為吳X,申請人與出險人關係為“僱主”,該申請書有吳X和李XX的簽名。保險金權益轉讓宣告書記載:姓名吳X,身份證號碼。作為該保險合同的保險金權益人本人宣告如下:一、同意放棄該保險合同(編號:20154XXXX4570XXXX4168)項下的一切權益。二、確認將保險金權益轉讓給李XX,身份證號碼。三、保證本宣告所述事項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同時承諾:由此引發的經濟、法律糾紛與貴公司無關,貴公司不承擔由此引發的經濟和法律責任。本宣告書自宣告人簽訂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銷。宣告人為多人,本宣告書分別自每位宣告人簽字之日起對該千多名的宣告人具有法律效力。在宣告書的最後,有吳X的簽名及加蓋指膜。

本院認為: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等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權等在遭受侵害後,有向侵權責任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關於原、被告雙方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XX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XX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XXX司將其位於遂溪××××北鎮工業園二期基地的原料車間等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被告李XX,後被告李XX將該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被告李XX,被告李XX僱傭原告吳X在施工工程XX受傷,本案XX原告吳X與被告李XX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僱傭關係。原告作為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XX造成自身傷害,被告李XX應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XXX司作為該工程的發包方,明知被告李XX沒有承建工程的相關資質,將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被告李XX承建且未盡到安全監管職責,其對原告吳X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李XX作為工程的分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關資質的被告李XX承建且在施工過程XX均未盡到安全監管職責,其對原告吳X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XX原告吳X在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作業致使其墜落,對其造成傷害,原告應自行承擔20%民事責任,被告李XX應承擔80%的民事責任,被告XXX司、李XX應對被告李XX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於被告XX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XX與被告XX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被告XX公司提供的2015年5月29日的理賠申請書和2015年6月18日的保險金權益轉讓宣告書,均由吳X的簽名,且吳X在保險金權益轉讓宣告書明確表示放棄涉案保險合同項下的一切權益,並將保險金權益轉讓給李XX,故本院認定吳X簽署的上述理賠申請書及保險金權益轉讓宣告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屬於對其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無違反法律相關規定,該轉讓行為合法有效。故被告XX公司不需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原告吳X的各項損失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一、第二款的規定,參照《廣東省XX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原告吳X本次訴訟的各項損失為:

1、醫療費。吳X受傷後被送往遂溪××××北衛生院搶救,因傷情嚴重轉入湛江骨科醫院住院治療,於2015年5月2日在湛江骨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5年5月24日出院,住院天數22天,用去醫療費41485元(該費用由被告李XX墊付)。吳X出院後,分別在湛江骨科醫院、XX山市三鄉醫院、XX山市XX醫院、XX山市人民醫院、XX山市神灣醫院門診治療,用去門診費1170.7元,有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醫療發票佐證,根據《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原告的醫療費應為42655.70元(41485元+1170.7元),原告主張42647元(41485元+1162元),本院照準。

2、護理費。原告吳X主張住院期間由1人護理,有診斷證明書佐證,本院予以支援。護理費可按當地護工一般收入100元/天計算。原告住院22天。根據《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原告的護理費應為2200元(100元/天×22天×1人)。

3、交通費。根據《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原告病情和就醫地點、時間、人數的實際等因素,原告的交通費可酌情計賠45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解釋》二十三條的規定,吳X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2200元(100元/天×22天)。

5、營養費。原告主張營養費,有醫院診斷證明佐證,本院予以支援。根據《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原告的營養費應為660元(30元×22天)。

6、殘疾賠償金。原告吳X為農業家庭戶口,其主張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原告吳X於2014年4月在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合江XX購買商品房一套,該商品房竣工時間為2015年5月份。另,原告提供的社保繳納記錄和從事工作情況,可證明原告證明受傷前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其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本案人身損害,對原告吳X傷情程度,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定。根據廣東巨集力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評定被鑑定人吳X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其傷殘賠償係數為10%。原告於1986年6月1出生,未滿60週歲,應計賠20年。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為69514.40元(34757.2元/年×20年×10%)。原告主張鑑定費2400元,由合法票據,本院予以支援。

7、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吳X與其妻子樑XX共同生育的女兒吳XX於2011年12月3日出生。至原告吳X定殘時尚需撫養13年1個月。原告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按13年計算,本院照準。根據《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原告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為16687.52元(25673.1元/年×13年×10%÷2)。

8、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廣東巨集力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意見,評定被鑑定人吳X的構成十級傷殘。根據《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因本案工傷事故造成傷殘,不但給原告造成經濟較大損失,而且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被告應給予賠償相應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可酌情確定5000元。

9、誤工費。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沒有提供相關的收入證據證明其收入水平,其居住在城鎮,長期在外打工,其誤工費可按廣東省XX人身損害賠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根據《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原告於2015年5月2日入院至2015年5月24日出院,出院後再沒有繼續治療,至2016年1月19日才申請進行評殘,原告又沒有提出合理說明,視為故意拖延評殘時間。根據原告傷情,對誤工時間從出院後可酌情支援延長一定時間。根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原告主張誤工費為3500元,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照準。

原告以上的損失合計145258.92元(醫療費426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護理費2200元+營養費660元+交通費450元+殘疾賠償金69514.40元+鑑定費24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687.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3500元)。原告主張超過的部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以支援。

原告吳X在事故XX承擔20%責任,即需自行承擔29051.78元(145258.92元×20%),被告李XX在事故XX承擔80%責任即需要承擔116207.14元(145258.92元×80%)。被告李XX已付41485元,衝減後,尚欠74722.14元,被告李XX、XXX司對李XX承擔的74722.14元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XXX司、XX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綜上,根據《XX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一)、《XX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李XX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五日內支付賠償款74722.14元給原告吳X,被告李XX、廣東XX公司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吳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款義務的,應當依照《XX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422.42元,由原告吳X負擔1401.83元,由被告李XX、李XX、廣東XX公司共同負擔2020.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湛江市XX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唐X和

人民陪審員  卜 永

人民陪審員  張雪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鑫

附: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XX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XX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活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XX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XX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