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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與張XX、常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3.04W)

原告:李XX,女,漢族,1967年8月3日生,住址:安徽省壽縣。

李XX與張XX、常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孫XX,安徽壽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韻歌,安徽XX。

被告:張XX,男,漢族,1964年7月10日生,住址:安徽省壽縣。

被告:常XX,女,漢族,1971年12月27日生,住址:山東省嘉祥縣。

委託代理人:高XX,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嘉祥縣,系常X華花丈夫。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濟寧市高新區萬麗富德廣場1號樓東單XX,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37XXXX80949338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孟X,山東XX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張XX、常X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裕霞適用簡易程式獨任審判,於2017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託代理人孫XX、李韻歌,被告張XX、被告常XX的委託代理人高XX、被告中國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孟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135343.7元;中國XX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張XX、常XX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2016年7月30日,在壽縣安豐鎮安豐XX,被告張XX駕駛皖N×××××兩輪摩托車因闖紅燈,致與壽縣至六安方向的被告常XX駕駛的魯H×××××貨車碰撞後碾壓原告駕駛的電動車,致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後即到壽縣安豐鎮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21天,花去醫藥費26405.5元。傷情經司法評定為傷殘十級,誤工180日、護理90日、營養90日。經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XX負事故主要責任,常XX負次要責任,李XX無責任。魯H×××××貨車在中國XX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皖N×××××兩輪摩托車,無保險。

張XX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事發時我是由西往南行駛。

常XX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發時我們是綠燈正常行駛,摩托車是闖紅燈;事發後我們為原告墊付100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中國XX公司辯稱:根據事故認定書記載存在四方機動車、一方電動車,雖然皖N×××××、皖N×××××車輛無責任,但根據最高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1條,皖N×××××、皖N×××××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應在無責限額內承擔相應責任,醫療費應扣除兩無責車輛醫療限額各1000元,及張XX交強險限額10000元,對傷殘限額未超出交強險應按各自的責任限額比例承擔,即我司交強險限額比例為110000:242000,為45.45%;對商業險部分,次要責任承擔不超過30%的賠償責任;根據保險合同在核實車輛證件後,我司確認不存在保險免賠情形,對非醫保費用、鑑定費、訟費屬於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原、被告圍繞其訴請及辯論意見,向本院提交的證據、證明目的及當庭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對原告所舉:1、原告身份證、戶口本,證明原告的自然人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2、張XX、常XX身份證影印件、保險公司企業資訊查詢單,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3、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影印件,證明常XX具有合法的駕駛資質;事故車輛處於適格的上路行駛狀態及車輛投保情況及本案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被告常XX所舉:借條一張,證明事發後其為原告墊付1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所舉1、保險條款,證明依據保險條款,不承擔訴訟費鑑定費、非醫保費用。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

對原告所舉下列證據,雙方質證意見及本院認證如下:

4、出入院記錄、費用明細、醫療費發票,證明原告因本案事故受傷治療所花去醫療費。三被告認為:門診票據中的2016年9月23日、8月20日的票據沒有相應的門診病歷佐證,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對160元手寫單據不是正規發票,沒有加蓋公章,不能證明其關聯性及真實性。保險公司認為醫療費應扣除15%的非醫保費用,且張XX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10000元。本院對有異議的三張票據進行稽核,因其未能提供醫囑佐證,本院不予採信,數額為38.8元、70元、160元,合計268.8元。

5、誤工證明,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發生的誤工事實及誤工損失。三被告認為:對誤工證明沒有提供銀行流水及勞動合同及扣發工資期間的工資表,不能證明實際扣發工資,即使計算也不應超過城鎮標準每天73元。本院對李XX在超市打工,月工資2800元的事實予以認定。

6、司法鑑定意見書及鑑定費發票,證明原告因本案事故受傷構成十級傷殘;三期評定情況及花去鑑定費情況。三被告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三期不予認可,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誤工期最多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即139天;護理期為住院期間;營養期沒有相關加強營養的醫院證明,不應支援營養費;鑑定費不屬於我司承擔;後續治療費過高。本院認為三被告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異議成立,故對原告6號證據予以採信。

7、車輛購買發票,證明原告報廢的電瓶車損失為2997元。三被告認為:購車發票不能證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具體損失數額,原告應提供鑑定報告,且電動車損失我司已經定損250元。本院結合其新舊及損害程度,酌定為1000元。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並結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查明:2016年7月30日,在壽縣安豐鎮安豐XX,被告張XX駕駛皖N×××××兩輪摩托車因闖紅燈,致與壽縣至六安方向的被告常XX駕駛的魯H×××××重型倉柵式貨車碰撞後,刮碰路邊停放的皖N×××××小型轎車、皖N×××××小型轎車又碾壓李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致皖N×××××兩輪摩托車、皖N×××××小型轎車、皖N×××××小型轎車及李XX的電動自行車受損、路邊警示樁損壞以及張XX、李XX受傷。李XX受傷後即到壽縣安豐鎮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21天,花去醫藥費26136.7元。傷情經司法評定為傷殘十級,誤工180日、護理90日、營養90日。經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XX負事故主要責任,常XX負次要責任,皖N×××××小型轎車、皖N×××××小型轎車及李XX無責任。魯H×××××貨車在中國XX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皖N×××××兩輪摩托車,無保險。事發後常XX為李XX墊付現金10000元。庭審前,中國XX公司申請追加皖N×××××小型轎車、皖N×××××小型轎車的車方及車輛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但其未能提供兩車的車主、駕駛員、投保的保險公司等明確資訊。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張XX、常XX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李XX受傷,並負事故主、次要責任,應當對李XX所受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鑑於涉案肇事車輛魯H×××××貨車已向中國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李XX要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鑑於投保車輛的次要責任,在交強險以外部分該保險公司承擔30%,張XX承擔70%。同時由於皖N×××××兩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李XX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本院應予支援。保險公司可以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至於皖N×××××小型轎車、皖N×××××小型轎車的無責賠付情況,待中國XX公司查明詳細資料後另訴。

李XX訴請的醫藥費按有效發票據實計算,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沒有相應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信;訴請的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鑑定意見並結合住院時間計算;訴請的交通費因未提供票據,本院按其住院天數以每日10元計算;訴請的精神撫慰金結合其傷殘等級,本院確定為5000元。訴請的車損按本院酌定計算;訴請的鑑定費,本院予以支援。根據李XX的訴請,結合本案案情,本院確定李XX的損失專案和數額為:醫療費26136.7元、護理費10279.8元(114.22元/天×90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630元(30元/天×21天)、誤工費16800元(2800元/月×6月)、交通費210元(10元/天×21天)、傷殘賠償金53872元(26936元/年×20年×10%)、精神撫慰金5000元、後續治療費9000元、車損1000元、鑑定費1900元。合計127528.5元。上述損失,由中國XX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內賠償醫療費用限額10000元(含醫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後續治療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86161.8元(含護理費10279.8元、誤工費16800元、交通費210元、傷殘賠償金5387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車損1000元。合計97161.8元。在三者險保額賠償8540元(醫療費26136.7元+營養費2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30元+後續治療費9000元-醫藥費10000元)×30%。張XX賠償19926.7元(醫療費26136.7元+營養費2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30元+後續治療費9000元-醫藥費10000元)×70%。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XX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李XX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0279.8元、誤工費16800元、交通費210元、傷殘賠償金5387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車損1000元,合計97161.8元。

二、中國XX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三者險範圍內賠償李XX醫療費4841元、營養費8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9元、後續治療費2700元。合計8540元。

上述一、二項合計105701.8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三、張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李XX醫療費11295.7元、營養費18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1元、後續治療費6300元,合計19926.7元。

四、李XX獲得賠償款時退還常XX墊付款10000元。

五、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38元,減半收取1469元,鑑定費1900元,合計3369元,由中國XX公司負擔500元,張XX負擔1960元,常XX負擔840元,李XX負擔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裕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徐XX

匯款請匯至:壽縣人民法院標的款賬戶。

收款單位:壽縣人民法院

開戶行:中國XX

賬號:10×××01

附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線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