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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與李XX、吳XX、田霞、李XX、何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7.87K)

原告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青楓北XX,組織機構程式碼:554XXXX9394-X。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與李XX、吳XX、田霞、李XX、何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餘XX,該中心主任。

委託代理人戴XX,重慶XX律師。

被告李XX(李XX之父),男,住重慶市涪陵區。

委託代理人李XX(李XX之子),住址同上。

被告吳XX(李XX之母),女,住重慶市涪陵區。

被告田霞(李XX之妻),女,住重慶市涪陵區。

被告李XX(李XX之子),男,住重慶市涪陵區。

法定代理人田霞(李XX之母),女,住重慶市涪陵區。

被告何XX,男,住重慶市涪陵區。

原告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與被告李XX、吳XX、田霞、李XX、何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韓世忠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陳其娟、蔡XX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3月4日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委託代理人戴XX(特別授權)和被告何XX李XX的委託代理人李XX(特別授權)、吳XX、田霞、李XX的法定代理人田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訴稱,2013年1月9日00時50分許,被告何XX駕駛渝GXXX號二輪摩托車,沿涪陵城濱江XX由長江大橋往烏江大橋方向行駛,途經黃金海岸小區路段時,駕車與橫過公路的行人李XX相撞,造成何XX、李XX兩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李XX經重慶市涪陵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於2013年1月14日19時16分死亡。同年1月20日,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秩序大隊作出事故認定:“何X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X承擔次要責任”。為解決搶救李XX所產生的醫藥費,經審批,我中心於2013年7月11日向重慶市涪陵中心醫院墊付了李XX的搶救醫藥費16700元。事後。經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墊付的醫藥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墊付的醫藥費167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何XX辯,原告墊付醫藥費屬實,但我無力歸還原告墊付的醫藥費。

被告李XX、吳XX、田霞、李XX辯稱,我方並未得到本次交通事故的相應賠償,不應該承擔本案的醫藥費。

經審理查明,李XX是被告李XX、吳XX的兒子,田霞的丈夫,李XX的父親。

渝GXXX號二輪摩托車屬被告何XX所有。2013年1月9日00時50分許,被告何XX駕駛渝GXXX號二輪摩托車,沿涪陵城濱江XX由長江大橋往烏江大橋方向行駛,途經黃金海岸小區路段時,駕車與橫過公路的行人李XX相撞,造成何XX、李XX兩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李XX經重慶市涪陵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於2013年1月14日19時16分死亡,同時產生了搶救醫藥費。同年1月20日,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秩序大隊作出事故認定:“何X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X承擔次要責任”。為解決搶救李XX所產生的搶救醫藥費,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交巡警秩序大隊要求原告墊付搶救李XX的醫藥費。經審批,原告於2013年7月11日向重慶市涪陵中心醫院(開戶行:XXX、賬號××××××××××××××××××××)墊付了李XX部分醫藥費16700元。事後,原告追收無果,遂訴至本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藥費墊付申請書影印件、電匯憑證影印件、墊付費用償還通知書影印件、(2013)涪法民初字第01012號民事判決書等書面材料在卷為憑,這些證據材料並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何X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誌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之規定,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X橫過道路未從人行橫道通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支規定,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此事故是何XX和李XX兩方的違法行為共同導致,何XX的違法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過錯大,李XX的違法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過錯小,故本院確認被告何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80%的民事賠償責任,李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20%的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何XX和李XX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故原告墊付的醫藥費應由被告何XX負責償還80%,被告李XX、吳XX、田霞、李XX在繼承李XX的遺產範圍內負責償還20%。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何XX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墊付的醫藥費13360元,被告李XX、吳XX、田霞、李XX在繼承李XX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原告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墊付的醫藥費334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元,由被告何XX負擔172元,被告李XX、吳XX、田霞、李XX在繼承李XX的遺產範圍內負擔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且應在遞交上訴狀後七日內,到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逾期不繳或未按規定辦理緩、減、免交手續的,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韓世忠

人民陪審員陳其娟

人民陪審員蔡XX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