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賠償>

魯X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06W)

被告人魯X某,男,漢族,1974年5月9日出生,國中文化,農民,安徽省鳳陽縣人,住鳳陽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17年12月15日被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被壽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壽縣公安局執行捕。2018年2月11日由壽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魯X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辯護人李韻歌,安徽壽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壽縣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刑訴(2018)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X某犯交通肇事罪,於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X、代理檢察員曹輝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魯X某及其辯護人李韻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5日0時15分許,被告人魯X某持A2駕駛證駕駛皖M×××××(掛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10省道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310省道113KM+400M處時,因疲勞駕駛與行人張X發生碰撞,致張X當場死亡。經法醫鑑定,張X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盆腔及雙下肢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性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魯X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魯X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魯X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內量刑處罰。

被告人魯X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未作辯解。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提供的證據未提出異議,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魯X某具有自首、案發後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向法庭提供了調解協議、諒解書及收條。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5日0時15分許,被告人魯X某持A2駕駛證駕駛皖M×××××(掛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10省道由西向東行至310省道113KM+400M處時,因超速和疲勞駕駛,其所駕車輛前部右側與行人張X發生碰撞,致張X當場死亡。經壽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X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盆腔及雙下肢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性死亡。壽縣公安局交管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魯X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同時查明:案發後,被告人魯X某便撥打了報警和急救電話,並在現場等候交警到場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此前,被告人魯X某無違法犯罪前科記錄。

另查明:事故發生後,魯X某協議賠償被害人張X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萬元,並取得了張X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犯罪嫌疑人歸案經過說明。證實:事故發生後,魯X某先後撥打了報警和急救電話,並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被告人戶籍資訊、涉案人員違法犯罪查詢記錄。證實:魯X某的個人身份狀況及此前無違法犯罪前科記錄。

3.行駛證、駕駛證影印件。證實:肇事駕駛員魯X某證照合法有效。

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證實:現場勘查時涉案肇事駕駛員魯X某在事故現場等概況。

5.安徽全誠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事故發生時魯X某所駕皖M×××××車輛行駛速度為67km/h~71km/h。該車前部右側與行人發生碰撞。

6.壽縣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證實:張X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盆腔及雙下肢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性死亡。

7.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魯X某因疲勞駕駛與行人張X發生碰撞,魯X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8.調解協議書、收條、諒解書、證實:案發後,魯X某協議賠償被害人張X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萬元,並取得了張X近親屬的諒解。

9.證人魯X的證言。證實:魯X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將睡在車內的魯X驚醒,隨後見一個老頭躺在路邊,魯X某便撥打了報警和急救電話。

10.被告人魯X某的供述:2017年12月15日0時15分左右,我駕駛皖M×××××大貨車,沿310省道行至壽縣XX境內路段時,發現公路上有一行人而採取措施時,因疲勞駕駛,避讓不及,所駕車輛前部右側撞倒此人,致其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我便下車撥打報警和急救電話,後我向到現場處理事故的交警投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X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援。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魯X某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諒解,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且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採納。據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魯X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XX

審 判 員  李 衛

人民陪審員  徐 斌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胡XX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