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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玩忽職守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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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王XX玩忽職守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李XX,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

辯護人景XX,河南XX律師。

被告人王XX,男,1963年7月8日出生。

辯護人齊X(濟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丁X(濟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XX。

被告人侯XX,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於河南省濟源市,漢族,大專文化,原濟源市王屋鎮經濟工作辦公室職工,住濟源市XX。因涉嫌玩忽職守犯罪,於2011年8月11日被濟源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1年12月7日被濟源市人民法院監視居住,2012年6月7日被濟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田XX(濟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XX律師。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1)360號、濟檢刑訴(2013)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侯XX和被告人李XX犯玩忽職守罪二案,分別於2011年12月7日、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1)濟刑初字第382號和(2013)濟刑初字第17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決被告人王XX、侯XX無罪,被告人李XX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後,公訴機關提出抗訴。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濟中刑終字第66-67號刑事裁定,以原判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本案。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指派檢察員李XX、助理檢察院師盧豔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王XX及其辯護人齊X、丁X、被告人侯XX及其辯護人田XX、被告人李XX及其辯護人景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濟源市王屋鎮東西山鐵礦選礦XX因生產需要,於2011年3月3日將新建一座蓄水倉工程發包給沒有任何資質的王屋鎮人李XX,李沒有施工設計和工程監理即於2011年3月10日開工建設。被告人王XX、侯XX作為濟源市王屋鎮經濟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經濟辦)從事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違反鎮政府每月一次排查企業隱患的規定,自2011年元月至2011年5月,均未對該選礦廠進行安全巡查,未發現新建水倉,致使該廠違規施工長達兩個月之久。2011年5月10日,新建水倉一側池壁突然坍塌,把相鄰的廠房砸塌,造成6人死亡、2人受傷的惡性事故。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被告人王XX、侯XX在該起事故中有玩忽職守責任。

濟源市王屋鎮經濟辦實際承擔著該鎮對種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並確定安全員具體落實該鎮每月一次對所轄企業進行安全巡查。被告人李XX作為經濟辦主任,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工作措施不到位,致使該鎮東西山鐵礦在申請停產期間違規新建水倉一個月之久。2011年5月10日,在建水倉坍塌,造成6人死亡,2人受傷。經事故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公訴機關對上述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三被告人作為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務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發生責任事故,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提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XX辯稱,企業內部在建工程由王屋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監管,經濟辦無安全監管職責,其無罪。

被告人李XX的辯護人辯稱,經濟辦沒有監管企業內建築施工安全的職責,事故調查報告中李XX對事故的發生不負直接、間接責任,李XX無罪。

被告人王XX、侯XX辯稱,其二人不是安全員,被派駐王屋山煤礦監管,不負責監管東西山鐵礦,只是在集體檢查時臨時參加,對東西山鐵礦沒有安全監管職責,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王XX的辯護人辯稱,王XX、侯XX不是安全員,企業在建工程由王屋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負責監管,王XX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被告人侯XX的辯護人辯稱,侯XX2008年6月份到經濟辦工作,2009年被任命為煤管站站長,負責煤礦駐礦安全檢查工作,只是臨時抽調參加檢查,不是安全員,也沒有證據證實其參加過東西山煤礦安全檢查,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負有安全監管職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經審理查明,濟源市王屋鎮東西山鐵礦選礦XX在停產期間,於2011年3月3日將一座蓄水倉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李XX承建,李XX沒有進行施工設計和工程監理即於2011年3月10日開工建設。2011年5月10日,新建水倉一側池壁突然坍塌,把相鄰的廠房砸塌,造成6人死亡、2人受傷。經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起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濟源市王屋鎮經濟辦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做好轄區內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工作。被告人李XX任王屋鎮經濟辦主任,負責經濟辦全面工作,自2011年1月至本次事故發生,其未安排人員對東西山鐵礦進行安全檢查。被告人王XX、侯XX在王屋鎮經濟辦擔任安全員,負責對轄區內的工業企業每月開展一次安全巡迴檢查,及時糾正生產中的“三違”行為,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對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負責監督消除。王XX、侯XX在事故發生時被派駐王屋山煤礦進行安全監管工作,未按照規定對東西山鐵礦進行巡迴檢查。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王XX、侯XX作為鎮政府經濟辦安全員,自2011年1月至事故發生時,未對東西山鐵礦選礦XX進行安全檢查,在該起事故中有玩忽職守行為,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李XX作為經濟辦主任,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工作措施不到位,在該起事故中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另查明,王屋鎮工業企業在建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在政府不同部門之間存在職能交叉和多頭監管現象。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任經濟辦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侯XA負責安全工作和村企矛盾協調,2011年3月份被抽調到市招商局後,由其履行侯XX職責;侯XX、王XX是安全員,在煤礦駐礦,負責煤礦、非煤礦山、地面企業安全檢查,督促企業隱患整改;李XX負責XX廠、西XX、XXX產品加工廠的安全工作、工會、工商聯工作。

王屋鎮政府及經濟辦要求安全員定期對企業進行安全巡迴檢查,每月至少巡迴檢查一次,對檢查中存在的隱患進行督促整改;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級上報,制定相關措施,落實企業相關責任,督促整改。另供述了東西山鐵礦選礦XX發生水倉倒塌事故的情況。東西山鐵礦選礦區由王XX、侯XX負責監管。“5.10”水倉倒塌事故發生後,侯XX、王XX按照副鎮長劉志波的安排整理資料,裡面有2011年王屋鎮東西山鐵礦報送的3張隱患自查表,顯示內容是停工停產狀態,檢查記錄已經做過補充修改,對企業簽字的地方也補簽了。

經濟辦給王XX和侯XX安排有駐礦工作,按照規定二人應該24小時駐礦,但實際工作中,因經濟辦人少,他們很少去駐礦,主要工作還在經濟辦。他們隔一段時間去礦上看看,補填一下駐礦日誌。企業安全監管原來是侯XX負責的,侯XX抽走後,工作安排給侯XX和王XX了。每月對企業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屬於正常工作,不屬於臨時工作。侯XX、王XX沒有向其彙報過東西山鐵礦的安全隱患,其也沒有組織對東西山鐵礦進行安全檢查,具體落實每月巡查一次制度。對本次事故發生,經濟辦有一定責任,但水倉的建築施工安全不是經濟辦監管範圍,應歸建築部門管理。如果發現工礦企業有改建擴建專案,經濟辦應當通報村鎮建設中心,並協同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因為東西山鐵礦是停產企業,未申報水倉建設,經濟辦沒有發現,也沒有進行檢查,應該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2、被告人王XX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在王屋鎮經濟辦工作。經濟辦的分工是李XX負責全面工作,趙XX負責統計,其和侯XX負責駐王屋山煤礦的安全生產以及隱患排查,還負責地面企業非煤礦山的安全排查,沒有進行包片分工管理。2011年非煤礦山的安全沒有具體說過,經濟辦就幾個人,都是這幾個人的事。2011年經濟辦通知其去非煤礦山檢查過。其和侯XX駐礦期間,有時候去企業進行檢查,有時候開會其做記錄。其知道鎮裡規定原則上每個月要對企業巡查一次,其沒有去東西山鐵礦巡查過,因為其主要工作是駐王屋山煤礦,通知檢查了才去,而且當時東西山鐵礦也停產了,所以就沒有去。東西山鐵礦出事,其有一定責任,當時想著不會出事,沒有重視。

2011年5月10日事故當天,其在王屋山煤礦值班,下午六七點接到侯XX電話,知道王屋鎮東西山鐵礦出事了,李XX安排二人看看安全生產檢查記錄有沒有東西山鐵礦,完善一下。二人發現2011年沒有去檢查過,只有廠裡報的3份隱患排查表,寫的都是停產,其和侯XX把記錄完善一遍,劉XX、李XX看了記錄說元月份沒有,其二人從元月份開始又做了一遍檢查記錄,加上了去東西山鐵礦檢查的情況。濟源市XX安全生產檢查記錄(2011年度)裡涉及到東西山鐵礦的都是假的,元月份是補的,寫有李XX、侯XX、王XX或者侯XX、侯XX、王XX的也是假的,其他的都是按原來的抄下來了,真實的記錄銷燬了。重新完善記錄是為了推卸責任。因為其和侯XX是經濟辦的人,經濟辦負責企業安全的事情,劉XX讓把其二人的名字寫上。後稱其駐礦後不知道自己是安全員,2010年王屋鎮培訓村級安全員時其在駐礦,侯XA打電話後其去幫忙。

3、被告人侯XX供述與辯解,證實其2008年5月左右調入王屋鎮經濟辦工作。經濟辦的主要工作職責是駐礦監管煤礦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實。經濟辦設有安全員,負責地面企業非煤礦山的安全排查。其和王XX是安全員,負責地面企業非煤礦山的安全排查。經濟辦的分工是李XX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調走了,趙XX負責統計、招商引資,其和王XX負責煤礦,駐王屋山煤礦,不清楚李XX具體負責什麼。沒有具體說過2011年非煤礦山的安全由誰負責,反正經濟辦就幾個人,都是大家的事。2011年其去非煤礦山檢查過。其和王XX駐礦期間,有時候也去企業進行檢查。其知道鎮裡規定對企業每個月要巡查一次,沒有去東西山鐵礦巡查過,因為當時東西山鐵礦是停工停產企業,其主要精力都放在駐煤礦上了。王屋鎮東西山鐵礦出事其有一定責任,監管不力,主要還是沒有重視,想著不會有啥事。後否認其是安全員,稱不清楚安全員的職責,不清楚為什麼濟源市各鎮、街道辦事處聯絡電話表上寫著其和王XX是安全員。

另供述了其和王XX等人在事故發生後偽造檢查記錄的情況。重新完善記錄是為了推卸責任。當時之所以寫上其和王XX的名字,是因為其和王XX是經濟辦的工作人員,經濟辦負責企業安全的事情。

4、證人劉XX(王屋鎮副鎮長)的證言,證實其2008年5月開始主管工業、安全等工作。經濟辦主任李XX負責經濟辦全面工作;副主任侯XX負責安全工作和村企矛盾協調;趙XX負責招商引資專案建設和工業統計;侯XX和王XX是安全員,在煤礦駐礦,負責煤礦、非煤礦山、地面企業安全檢查,督促企業隱患整改;李XX負責XX廠、西XX、XXX產品加工廠的安全工作,以及工會、工商聯工作。經濟辦安全員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每月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其也經常強調安全員必須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力度,一般情況下規定每月26號進行一次安全例會。經濟辦的安全工作會議一般都是按照檔案、上級會議精神嚴格貫徹落實的。

王XX、侯XX是安全員,也是駐礦人員,二者不衝突。按檔案要求要24小時駐礦,但實際上沒有按檔案執行,當時煤礦也處於技改階段,王XX、侯XX駐礦並不是一直都在礦上,同時兼顧安全員工作,參與經濟辦的安全例會和安全檢查。鄉鎮里人員少、工作多,一人多責的情況很普遍。對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是安全員的職責,不需要李XX安排,李XX有時候帶著王XX、侯XX一起去檢查。事故發生前,對企業內部建築事故安全問題,經濟辦和村鎮建設發展中心都有監管責任。按照《王屋鎮安全生產百日集中行動方案》,對企業內部在建專案進行檢查由村鎮發展中心牽頭,但企業安全檢查由經濟辦負責,經濟辦進行安全巡迴檢查時,發現企業內部建築施工安全問題應督促整改,並向村鎮建設發展中心通報。事故發生前,經濟辦沒有對東西山鐵礦進行安全檢查,沒有發現在建水倉,也沒有向村鎮建設發展中心通報。

5、證人侯XA(王屋鎮經濟辦副主任)的證言,證實其2010年4月任經濟辦副主任,主抓安全資料整理、企業安全檢查和村企矛盾協調,侯XX、王XX、李XX是駐礦安全員,李XX說過到企業檢查叫上侯XX、王XX,他二人和企業老闆熟,每次檢查都有他們。經濟辦安全員每月負責對全鎮所有企業進行一次安全巡查,填寫巡查記錄,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企業要下達整改指令書,由巡查人員簽字、登記。侯XX、王XX駐礦以後還必須進行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巡查。其2011年2月24日還帶王XX等人對非煤礦山進行了復工驗收。經濟辦進行職責分工時其和李XX、趙XX、張XX在場,侯XX、王XX沒有在場,其也沒有通知他們分工情況,沒見過具體關於職責分工的文字,只知道他們是負責什麼的。

又稱經濟辦開會時,沒有明確宣佈過王XX、侯XX是安全員,但他們履行的是安全員的職責,李XX是否對其說過他二人是安全員,其記不清了。

後稱其於2010年4月份到經濟辦工作,印象中經濟辦沒有召開全體會議談職責分工的事,在工作中瞭解到侯XX、王XX是駐王屋山煤礦的,根據需要,李XX有時安排通知二人下來參與企業安全檢查工作,其不清楚王XX、侯XX對東西山鐵礦是否有安全監管職責。其於2011年2月份被抽調到市裡工作之前王屋鎮所有企業的安全監管由其負責,之後不清楚由誰負責東西山鐵礦的安全監管。

6、證人李XX(王屋經濟辦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侯XX、王XX是安全員,其2010年5月份開始負責XX廠、西XX、XXX產品加工廠的安全工作,之後沒有參加過安全例會,基本每次開會都會提到每月至少一次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7、證人衛X(王屋鎮武裝部部長)的證言,證實其分管村鎮發展中心。根據濟文(2002)205號《關於﹤王屋鄉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批覆》規定,經濟辦負責對鄉屬企業、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的規劃、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企業安全問題由經濟辦負責,村鎮建設發展中心主要負責村鎮建設規劃、土地管理使用、環境保護、路政建設等工作,村鎮建設發展中心沒有對企業的管理職責。

8、證人範XX(王屋鎮村鎮建設發展中心主任)的證言,證實村鎮建設發展中心主要負責土地管理、小城鎮建設、土地整理開發、土地糾紛處理等,根據濟文(2002)205號《關於﹤王屋鄉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批覆》規定,對企業的規劃、管理、指導和服務由經濟辦負責,所以企業內部安全問題,包括在建建築安全問題由經濟辦負責,村鎮建設發展中心對企業內在建建築只稽核用地是否合法。根據王X(2011)16號檔案規定,村鎮建設發展中心是牽頭單位,但所有企業均由經濟辦管,經濟辦對企業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也進行安全檢查,如果發現在建建築,應該通報給村鎮建設發展中心,事故發生前,每有接到相關通報。

9、證人董XX(XX公司礦長)的證言,證實王XX、侯XX按照要求應該24小時駐礦,但實際沒有24小時駐礦,當時煤礦處於停產狀態,他二人夜裡很少在礦上住過,白天也很少在礦上。

10、三被告人的戶籍及任職證明,證實侯XX於2009年6月被任命為煤管站站長,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王XX於2005年6月至今在經濟辦工作,從事安全生產工作;李XX於1987年8月到王屋鎮人民政府工作,2003年8月開始任王屋鎮經濟辦主任。

11、王屋鎮經濟辦出具的證明,證實王XX、侯XX為經濟辦工作人員。經濟辦的安全員負責企業安全檢查督查工作,王XX、侯XX2008年被派駐煤礦,由於機關人員不足,按照王屋鎮機構改革檔案有關規定,要求一人兼多職,一職多能,其二人仍然負責全鎮企業安全檢查工作。

12、濟文(2002)205號《關於﹤王屋鄉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批覆》,證實王屋鎮經濟辦負責鄉屬企業、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的規劃、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等;村鎮建設發展服務中心負責村鎮建設規劃、土地管理使用、環境保護、路政建設等工作,按規定協助有關部門搞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工作,負責轄區內市場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13、濟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關於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情況說明》,證實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確定、培訓、日常管理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發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後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認發證,培訓工作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負責。

14、由鄉鎮街道辦事處2008年上報的濟源市各鎮(街道辦事處)聯絡電話,證實三被告人的職務情況。

15、濟源市人民政府濟政(2004)68號檔案、王屋鄉(2005)13號檔案,證實濟源市人民政府濟政(2004)68號檔案要求由各鄉鎮、街道辦成立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確定3-5名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其資格由市安監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安全員的工作職責包括:負責本單位所分管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安全巡迴檢查,及時糾正生產中的“三違”行為,發現事故隱患迅速向上一級負責人報告,對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負責監督消除等。

王屋鄉(2005)13號檔案規定,由經濟辦等部門參加的工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由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牽頭的市場、建設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市場集會安全、建築施工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包括:掌握轄區內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監督活動,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等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對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安全員的工作職責同濟政(2004)68號檔案的規定。

16、濟源市天壇街道辦事處外經貿辦出具的證明,證實其單位共有5名工作人員,承擔市裡十三個局委的對口工作,由於人員少,承擔工作量較多,存在一崗多責現象。

17、經濟辦安全生產會議記錄,證實2009年3月10日經濟辦召開全體會議,要求每月進行一次隱患排查治理。

18、礦產品開發公司、XX廠的安全檢查指令書及證人劉XA、張XA的證言,證實王XX、侯XX在2011年2月份、3月份對上述二企業進行了安全檢查。

19、王屋鄉安全生產檢查記錄(食品安全)、安全生產會議記錄顯示,證實李XX、侯XX參與了2011年4月份的食品安全檢查,並附有對東西山鐵礦選礦XX進行檢查的虛假記錄。

20、王屋鎮人民政府王X(2008)46號、(2009)65號、(2010)59號、(2011)55號檔案,證實在王屋鎮政府2008年、2009年、2011年開展的“安全生產月”活動中,侯XX、王XX均被報為經濟辦安全員。

21、王屋鎮人民政府王X(2011)18號檔案、王屋鎮黨政辦公室請示、職工工資花名冊,證實王屋鎮政府從2011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安全生產監管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對鎮安全員和村級安全員發放安全生產津貼,2012年4月份決定為劉XX、李XX、侯XX、王XX補發了2011年4月1日至9月30日每月100元的安全生產崗位津貼。

22、中共王屋鎮委員會王文(2009)9號檔案、王屋鎮人民政府王X(2010)130號檔案、鶴濟XX公司駐礦日誌,證實侯XX於2009年6月10日被任命為王屋鎮煤管站站長,王XX被免去煤管站站長職務,繼續在煤管站工作。2010年12月5日王屋鎮人民政府調整駐鶴濟XX公司駐礦人員,侯XX、王XX、常某某、李XB為駐礦人員,要求駐礦人員保持24小時跟班監督,確保煤礦無任何違規作業活動。駐礦日誌載明王XX、侯XX在煤礦駐礦。

23、濟源市人民政府濟政(2011)16號檔案(《濟源市安全生產百日集中活動方案》),證實市政府決定從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安全生產百日集中行動,各鎮(街道)、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對所有工礦企業特別是小企業進行全面排查摸底,督促落實整改隱患排查等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監管主體,明確監管責任。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負責進行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重點開展礦產資源整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進行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重點開展建築施工專案,特別是企業內在建專案、高大模板支護和特種裝置檢查。

24、王屋鎮人民政府王X(2011)16號檔案王X(2011)16號檔案,證實王屋鎮政府決定從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安全生產百日集中行動,規定鎮經濟辦牽頭負責煤礦和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鎮村鎮中心牽頭負責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

25、濟源市人民政府濟政(2011)84號檔案(2011年11月14日),證實各鎮規劃區內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築,村鎮建設規劃範圍內農民自建三層及以上住宅,其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各鎮村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監管。

26、王屋鎮人民政府王X(2011)29號檔案(2011年5月13日),證實村鎮建設服務中心負責建築施工、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等領域的安全檢查;經濟辦負責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地面企業、特種裝置安全檢查。

27、二被告人及經濟辦工作人員趙XX的工作筆記,證實2009年6月16日經濟辦召開會議,劉XX對經濟辦人員進行了分工,侯XX任煤管站站長,與王XX駐煤礦,兼管礦產品公司、四牛溝鐵礦;非煤礦山由李XX負責。

28、侯XX與李XX、侯XX的通話錄音,證實其不是東西山鐵礦的安全員,沒有對該廠進行檢查過,對其他單位的安全檢查也是受李XX臨時通知。侯XX自2010年4月份到經濟辦工作至事故發生,經濟辦沒有開過職責分工會議,二被告人對東西山鐵礦沒有監管職責。

29、濟源市安委會(2011)27號檔案(2011.8.2)以及“5.10”水倉倒塌事故調查報告,證實2011年5月10日18時許,東西山鐵礦選礦XX發生一起水倉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80餘萬元。該水倉系東西山鐵礦在停產期間開工建設,尚未投入使用。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建築施工坍塌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王XX、侯XX作為鎮政府經濟辦安全員,在該起事故中有玩忽職守行為,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李XX作為經濟辦主任,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工作措施不到位,在該起事故中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0、王屋鄉東西山鐵礦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證實東西山鐵礦為張XB個人獨資企業,開採方式為地下開採。

31、工傷賠償協議書及收條,證實“5.10”事故後東西山鐵礦與被害人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

32、濟源XX公司收據兩份,證實二被告人在收到鎮政府發放的安全生產崗位津貼後,於2012年6月7日將該津貼退還給鎮政府。

本院認為,王屋鎮經濟辦的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做好轄區內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工作。東西山鐵礦選礦XX系王屋鎮轄區內的工業企業,王屋鎮經濟辦應當對東西山鐵礦選礦XX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在東西山鐵礦選礦XX違規進行水倉建設期間,王屋鎮經濟辦未對該廠進行安全檢查,直至發生“5.10”水倉倒塌事故,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被告人李XX作為王屋鎮經濟辦主任,負責全面工作,但其未依法履行職責,長期未按規定安排相關人員對東西山鐵礦進行安全檢查,在該事故中存在玩忽職守行為;被告人王XX、侯XX作為王屋鎮經濟辦工作人員,實際履行安全員職責,但未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工業企業進行安全巡迴檢查,在該事故中也存在玩忽職守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援。

對於李XX及其辯護人關於王屋鎮經濟辦不具有負責企業內建築施工安全的職責,李XX無罪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經濟辦對轄區內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和管理職責,東西山鐵礦選礦XX在其轄區內,且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東西山鐵礦選礦XX“5.10”水倉倒塌事故是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故經濟辦對該廠水倉建設負有安全監管職責,該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被告人王XX、侯XX及其辯護人關於王XX、侯XX二人不是安全員,被派駐王屋山煤礦監管,不負責監管東西山鐵礦,企業在建工程應由村鎮建設服務中心負責監管,王XX、侯XX不構成犯罪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依據王屋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任職證明,結合王X(2008)46號、(2009)65號、(2010)59號、(2011)55號等檔案、被告人供述、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王XX、侯XX等人在事故發生後補填安全檢查記錄等事實,可以認定王XX、侯XX在案發前均在實際履行經濟辦安全員職責,對轄區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巡迴檢查職責;至於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對在建工程的監管職責,與經濟辦的監管職責並非互相排斥的關係;王XX、侯XX被派駐煤礦駐礦,因其事實上並未全天駐礦,經濟辦完全有可能在其駐礦的同時為其安排其他工作,所以也不能以此作為排除其對其他企業負有監管責任的理由,故該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鑑於政府不同部門對企業的在建工程都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監管責任分散,且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業和承建方違規建設所致,李XX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未被要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王XX、侯XX被派駐煤礦駐礦,存在一崗多責現象,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對其均可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王XX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侯XX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長範紅海

人民陪審員孫亭亭

人民陪審員張立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