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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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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原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可知,徵地補償分配的原則是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
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案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後將通過民主議定程式分配。
則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組內分配的原則有: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平等原則。在進行徵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係。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徵地款。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
原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