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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裡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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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裡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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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裡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

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物、產物補償費。

對“徵地補償款”的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可依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其比例,不是由村委會單方面決定,而是須經村民小組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1、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支付:

(一)若以村民小組為集體時,由小組集體分配。

(二)若以村委會為集體時,由村委會分配;

(三)若是村民大會(或會議)討論決定的,需將分配方案遞交給徵收單位。徵收單位根據方案,直接支付給村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第二十四條中,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而其中明確“(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中,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