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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徵地補償的分配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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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我國改革發展的前沿,公房的改革上海也走在了前列,公房經過職工購買之後達到一定的年限就變成了職工的個人住房,這個時候對公房進行拆遷要怎樣補償呢,上海公房徵地補償是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在自身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制定的補償政策,上海公房徵地補償也是本著保障住房人的權益的。

上海公房徵地補償的分配原則有哪些

一、上海公房拆遷應該如何補償

1、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2、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係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

3、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係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4、有權分割售後公房動遷補償款的人員有權參加售後公房動拆遷貨幣補償款分割的人員,包括售後公房的產權人,及其他動遷協議中確定享有動遷補償款分割請求權的人員。 所謂“售後公房的產權人”,一般是指售後公房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人員;及按照“九四”方案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因為上海市“九四”購房方案實施時產權證上只能登記一人名字,“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因政策的限制就不能將自己的名字全部登記在產權證上。上海法院考慮到上述歷史原因,司法實踐中並不否認“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的產權人資格。 所謂“其他動遷協議中確定享有動遷補償款分割請求權的人員”,是指售後公房在動遷過程中,動遷各方根據國家及當地政府政策規定,考慮動遷戶的實際情況,經協商確定可以享受一定動拆遷優惠待遇的人員,包括產權人的配偶及戶籍在售後公房內的其他人員等。

二、上海高院對公房拆遷補償分配的意見

1、一般原則是,承租人、同住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2、如下情況例外

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按均分所得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可酌情多分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過較多款項的對公房內的未成年人承擔實際監護義務的,有可能多分。

依照高階法院的意見搬家補助費、裝置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歸確認拆遷而搬家、遷移和臨時過渡的人,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歸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實際居住的人之間分割。

綜上所述,上海公房徵地補償是針對承租人的,在補償過程中要根據購房的實際情況進行補償,在這項補償中包含有各種拆遷的費用採取的是一次性補償,在補償分配中法律也做了相關規定,以保障老人和孩子的權益,在拆遷補償的時候被補償人的確定法律也做了規定,依據實際情況確定被補償人以保障拆遷不損害被補償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