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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補償標準 閱讀(3.36W)

一、集體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集體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青苗主要指正生長尚未成熟的農作物或正在生長的經濟林木。地上附著物是指除青苗以個依附於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設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指由用地單位對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被毀掉而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與個人及附著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歸屬的原則是誰種植歸誰所有。如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有所有。至於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只要徵地協議簽訂以前就已存在的附著物,徵地單位均應對地上附著物所有者給予一定的補償。實際中,關於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在村民和村委會之間的分配爭議不大,在此不多論述。

二、徵地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所需之費用而支付的補助金額。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及《最愛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援”之規定,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徵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租賃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它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安置被徵地農民。如被徵地的農民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收到的徵地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

徵地的過程中存在很多的問題,徵地標準的糾紛是最多的,很多的農村土地在材料或者分配上都屬於口頭或者簡單的紙張的證明,在徵地補償中就會出現一些糾紛。在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對於一些種植物的分配主要根據種植人的付出作為補償的依據,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