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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法定草原徵地補償原則是什麼

土地徵收 閱讀(2.59W)

草原是我們的重要資源之一,要避免不必要的破壞,所以,對於草原徵地一定要制定詳細的徵地計劃。下面就讓我們來了解下有關內蒙古草原徵地和草原徵地補償的知識。

內蒙古法定草原徵地補償原則是什麼

草原徵地補償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

土地利用區分為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牧場保護區、天然林保護區、一般農田區、林業用地區、畜牧業用地區、城市建設用地區、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用地區、水域、自然與人文景觀保護區、土地開墾區、禁止開墾區、土地整理區和退耕區等。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耕地、草原和林地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由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徵收。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准的,由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徵收。耕地開墾費實行專項資金管理,專項用於新耕地開墾。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20公頃(不含20公頃)以下的,由旗縣人民政府批准;20公頃(含20公頃)以上100公頃(不含100公頃)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100公頃(含100公頃)以上600公頃(不含600公頃)以下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開發超過600公頃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徵用基本農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徵用其他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

被徵耕地的青苗補償,為當季農作物的產值。被徵土地上的住宅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補償;水井、管道、電纜、棚圈、圍欄及其他設施,按照實際損失合理補償。徵地方案公告後搶種的作物和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徵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參照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另行規定。

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徵地補償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期限交付土地;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未按規定支付的,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