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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的基本原則和標準是什麼?

補償標準 閱讀(1.44W)

一、徵地補償的基本原則

徵地補償的基本原則和標準是什麼?

1、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

由於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進行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為防止農民在失去土地後基本生活水平下降,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條第二款不能滿足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應當提高補償,批准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的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標準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徵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說土地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就是徵收土地補償的最高標準,若被徵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為3000元,則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得最高補償標準為90000元。

除此之外還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圍繞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這一規定,進一步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進行了保障。

2、間接補償原則

雖然很多情況下,進行徵地補償的是開發商,但是從法律來看,徵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不是開發商向農民買地。所以在徵收土地過程中徵地補償款是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記進行補償,而不是開發商或者用地單位進行。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徵地款。

4、平等原則

在進行徵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係。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徵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徵地款分配總量是恆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徵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二、徵地補償的標準是多少?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3、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