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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 發生糾紛時該如何解決

土地徵收 閱讀(1.25W)

在分配徵地補償款時,應該遵循哪些原則呢?發生糾紛該如何處理?現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是什麼?發生糾紛時該如何解決?

?一、農村徵地補償的分配原則?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些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權得不到保護,與人們對村民自治的模糊認識有很大的關係,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賦予的一些權力,其實這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國家的依法行政相違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國家的法律相牴觸,任何形式的社群民主決定都不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在進行徵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係。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徵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徵地款分配總量是恆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徵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徵地款。

二、發生糾紛時該如何解決

在明確了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處理原則後,對當前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合理的予以解決:

1、關於嫁城女及所生子女的問題。與城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婦女(嫁城姑娘),由於政策規定不能到男方落戶的,且居住地也未遷離、享有地權的,應當保證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是農村戶口的,屬有地權主體,應與其母等額分配。

2、關於入贅婿的問題。對於入贅婿及其所帶的子女,只要戶口已遷入,且居住在當地,其遷出地已不享有地權的,應保證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3、關於離婚或喪偶的婦女的問題。婦女離婚或喪偶後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戶籍仍在當地,且原居住地村(組)保留其原有地權的,應與本村村民等額分配土地收益;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地權尚未落實的,原居住地所在村(組)應保留其地權,並與村民等額分配收益。

4、關於農村五保戶收養子女的問題。對辦理了相關手續,已在當地村組落戶的養子女,也應與村民等額分配。

5、關於農業戶口入學的大、中專在校學生的問題。農業戶口入學的大、中專學生以及畢業後未就業前,因就學已將戶口從農村遷出,但從經濟來源看,家鄉地權仍是他們主要的依賴條件,為確保學生能完成學業,可當有地權看待,應與村民等額分配或適當分配。

6、關於進城打工人員的問題。進城打工人員,戶籍仍在當地,仍依附於村集體土地,而不是對地權的放棄,打工是為了掙錢彌補生產和生活所需,不能取消村民待遇,必須與本村村民等額分配。

7、關於超生子女的問題。對於違反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如已接受處罰,並已執行到位、戶口已登記的,應當給予地權,與村民等額分配

8、關於服現役的義務兵的問題。凡農業戶口的服現役的義務兵,不能停止其受益分配;如在部隊一旦提幹或轉志願兵,有了固定工資,應停止其受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