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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的解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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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的解決原則

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的解決原則

(一)應當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治權

人民法院審理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時,不能輕易否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分配決定。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組織,代表村民管理集體財產,是村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而作出的分配決定或方案,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人民法院應當尊重集體組織的自治權。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原則、辦法、決定和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法院應當依法作公正的判決。

(二)必須貫徹平等原則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村民集體成員共同享有。所以,來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收益,屬於全體村民徵地補償款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由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平等參與分配。分配不等於平均分配,而要結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享有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分配權的原告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在徵地補償方案確定前即具有被告的合法戶籍關係;二是在徵地補償方案確定前即長期在被告村裡生產生活;三是參加被告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民主政治活動;四是在原戶籍單位不享有任何土地利益,方可依法認定為其具有被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樣既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同時避免了農村集體的利益被“空掛戶”、“兩頭佔”等情形的惡意侵犯。

(三)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實際生活中還存在某些妨礙婦女行使平等權利的消極因素,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某些城鄉結合部的村委會、村民小組,在發放徵地補償款中,歧視、剝奪“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發或少發土地補償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仍被絕大多數農民、農村幹部,甚至部分街鎮基層幹部視為制定“出嫁女”政策的依據。徵地補償款作為徵地部門對被徵收地的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損失的一種價值補償,“出嫁女”應當得到同等的補償份額。

徵地補償費計算的方法

國家建設依法徵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徵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

其計算方法是:

①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徵用柴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②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③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④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⑤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

以上就是有關於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的解決原則以及和徵地補償份的計算方法有關的相關知識了。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工具之一,在徵地時,毀損傷農民的利益,產生糾紛是很平常的事,在糾紛發生時,要妥善解決,嚴禁聚眾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