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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

土地徵收 閱讀(3.11W)
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
徵地補償款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地的補償,管好用好這項資金,是維護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經濟權益、保護農民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農村徵地補償款如分配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徵地補償費應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需要,嚴格按照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予以規範,被徵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款歸農民個人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款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等,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安置補助費歸失地農民所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准,事後要將土地補償費的實際開支、管理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