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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徵地補償分配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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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徵地補償分配的原則有哪些

福建省徵地補償分配的原則有哪些

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為被徵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物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土地補償費雖然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程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

但如果被徵用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補償依據及法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物權來規定,該規定將國家徵收土地的行為對農民進行補償提供了一個法律上的基礎,如果農民享有的只是債權,如果土地被徵收了,理論上講補償的就是集體,而不是農民,最多就是水渠等等生產設施,但現在把它作為物權來對待,意味著除了對上面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之外,還要對農民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補償。同時《物權法》對喪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也進行了規定,如《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農村承包土地被徵收的,承包經營戶有權獲得關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方面的補償。這裡的補償是基於承包經營權喪失而獲得的,與基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獲得的補償有區別。

徵地賠償的問題需要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上進行,對於當事人來說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分配,畢竟這是自己的直接利益,如果自己喪失法律上的支援就會導致合法權益的喪失,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分析,確定自己的權益,減少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