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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的補償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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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徵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

土地徵收的補償原則是什麼?

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徵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徵收並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分配給被徵地農戶,其餘部分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如是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需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給予相應貨幣補償,並給予同等面積的宅基地來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