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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監護人死亡補償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1.01W)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離婚後監護人死亡補償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

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卹金等各種賠償。

死亡賠償金在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中已經作出過規定,但由於不統一,致使相互之間存在不協調,既不利於對有關賠償權利人的保護,又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做出了新的規定,這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此應當準確把握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指的就是受害人因為非正常原因當中導致了亡啊,是可以獲得一定標準的賠償的啊,而賠償是由其近親屬進行分配。但是如果沒有主動要求進,也不會主動進行分割。一般分配的主體要是家庭共同活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