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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設立必須簽訂信託合同嗎?

信託糾紛 閱讀(6.61K)

一、信託的設立必須簽訂信託合同嗎?

信託的設立必須簽訂信託合同嗎?

信託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概括起來,信託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包括下列四項:

1、信託當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瞭信託目的,信託成立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範圍。

4、書面形式。

設立信託,應當具備四方面條件:一是要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二是信託財產應當明確合法;三是信託檔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四是要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二、如何設立信託?

設立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具體包括以下三種:一是信託合同;二是遺囑;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以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設立信託的,考慮到委託人對受託人的選任必須以受託人的接受為前提,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信託檔案必須載明信託目的,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方式、方法;信託檔案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

信託期限是指信託的存續期,由信託當事人決定或者協商約定,可長可短,甚至可以是無限期,即為永久信託。永久信託是指隨著受益需求的存在而續存的信託,它不具有確定具體的有效期限,以信託目的的實現或者信託目的的消失而告終。例如,信託財產消耗完畢,或者受益人死亡,信託自然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取得報酬。信託檔案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約定的報酬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減其數額。

委託人可以在信託檔案中規定,一旦發生某個特定事由,信託即終止。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檔案規定的人;信託檔案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信託的設立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設立信託,應當具備四方面條件:一是要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二是信託財產應當明確合法;三是信託檔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四是要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此時每一個要件都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