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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設立規則可以改變嗎?

信託糾紛 閱讀(1.71W)

一、信託的設立規則可以改變嗎?

信託的設立規則可以改變嗎?

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3、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4、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階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5、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

法律規定: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

第六條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信託業務怎麼分類

一方面,關於相應信託業務的分析主要以資產分佈(投向)為基礎,並結合其他維度予以呈現,包括工商企業信託、基礎產業信託、房地產信託、同業(金融機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傳統五大類信託業務,以及私募股權投資信託、資產證券化、家族信託、消費金融信託、境外理財信託等其他創新或者特色業務。

各個信託業務內部又按照管理責任、資金來源等多個維度,分為主動管理業務和被動管理業務,以及單一類業務和集合類業務等。信託公司一般就是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而信託業務一般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一般來說信託業務會牽涉到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

設立信託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要素,設立信託是委託人的自願行為,任何人不得干涉阻礙,委託行為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有明確的信託目的,保證信託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信託的設立形式有很多種,但是隻有能夠證明其信託效力的,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才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