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信託糾紛>

信託合同和委託合同有區別嗎?

信託糾紛 閱讀(1.1W)

一、信託合同和委託合同有區別嗎?

信託合同和委託合同有區別嗎?

(一)委託合同,受託人所處理的,是委託人的事務。顧名思義,包括但不限於財產;信託合同,受託人所管理或處分的,則一定是而且僅僅是委託人的財產,包括財產權利;

(二)委託合同,無論受託人以誰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委託人歸根結底要受受託人同第三人所訂立的合同的約束的;信託合同,受託人必定以自己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委託人是完全不受所訂立的合同的約束的;

(三)委託合同,無需一定是要式合同;信託合同則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也就是要式合同;

(四)委託合同,可以是受託人收取報酬的,也可以是受託人不取報酬的;信託合同,則受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取得報酬;

(五)委託合同,委託人和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信託合同是不可單方撤銷的。

二、委託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委託合同的標的是勞務

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該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行為。

(2)委託合同是諾成、非要式、雙務合同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訂立委託合同時不僅要有委託人的委託意思表示,而且還要有受託人接受委託的承諾,即承諾與否決定著委託合同是否成立。委託合同自承諾之時起生效,無須以履行合同的行為或者物的交付作為委託合同成立的條件。

委託合同成立不須履行一定的形式,口頭、書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託合同經要約承諾後合同成立,無論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與受託人都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對委託人來說,委託人有向受託人預付處理委託事務費用的義務,當委託合同為有償合同時還有支付受託人報酬等義務。對受託人來說,受託人有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事務、親自處理委託事務、轉交委託事務所取得財產等義務。

(3)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託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礎上。委託合同是否有償,應以當事人雙方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與難易程度協商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信託合同和委託合同是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合同,對於信託合同的受託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對於此合同與委託人是沒有任可的關係,而委託合同對於委託人是會受此合同的約束,這都是有很大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