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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設立要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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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構成要素包括:

信託的設立要素是什麼?

1、信託目的

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所要達到的目的,如委託人為了財產安全或為避免投資風險同時取得高額收益等。

2、信託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託行為。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類別並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3、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託人是信託關係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檔案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兒 。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4、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是指通過信託行為從委託人手中轉移到受託者手裡的財產。信託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信託的要素有以上幾個,一旦有缺漏的就不能構成一個信託。信託分為信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受益人是具有最終的收益權,受託人負責對財產進行管理以及處分。如果受託人沒有起到管理財產的責任的,受益人或者是信託人可以要求受託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