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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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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信託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信託的設立條件有:要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信託財產應當明確合法。信託檔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要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信託登記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對有關財產已設立信託的事實向社會予以公佈。信託業務亦稱“信托貿易”。代客戶買賣並收取一定手續費的業務活動。如寄售商店、貿易貨棧、商業企業附設的信託服務部受託代購、代銷、代運或組織買賣雙方成交等業務。代理業務的手續費收入是信託業務的基本收入。代理業務的手續費,是根據提供設施多少、代購代銷商品數量、金額和勞務繁簡的一定比例確定的。

二、信託的關係有哪些?

以信託關係成立的方式為標準,信託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一)任意信託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稱為任意信託,任意信託又稱為自由信託或明示信託,主要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由自願形成信託關係,而且這種自由自願意思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託業務都屬於任意信託。

(二)法定信託

法定信託是與任意信託相對應的一種信託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而成立的信託。也即信託的當事人之間原本並沒有成立信託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為信託關係,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設立法定信託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後,留下一筆遺產,但他並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託一個受託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信託的設立的條件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的。信託的業務目前在我國是有著非常廣泛的應用的,不僅是個人託管財產的選擇,對於很多企業來說託管也是一種非常高效安全的託管財產的方式,根據不同的財產型別選擇不同的託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