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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信託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信託糾紛 閱讀(2.08W)

一、我國的信託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我國的信託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信託設立又稱“信託設定”。泛指通過財產所有人特定行為、法院司法判決或直接依據法律規則而確定信託關係具體內容的過程。信託設立的核心在於明確信託關係的基本要素,包括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信託意圖和信託權利義務內容。

信託設立的方式可分為3種:

(1)財產所有人以明示行為確定信託基本要素,並將信託財產授與受託人;所設信託為明示信託。明示信託的設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可以採取信託證書形式,也可採取遺囑檔案形式。

(2)法院根據財產授與人的默示行為意圖或公平以及正義原則,以判決方式推定信託基本要素;所設信託為默示信託或強制信託。

(3)當事人之間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和法律事實(如財產所有人死亡)而產生信託關係,其信託要素的確定依法定規則;所成立的信託為法定信託。

在信託設立方式中,明示信託的設立具有重要的意義;信託法通常將其分為生前信託和遺囑信託兩類。

財產所有人設立信託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只有通過其代理人才能有效設立信託。明示信託的設立不同於合同訂立,它本質上是財產授與人的單方行為,並且不須具備對價因素即可有效成立。

二、信託的設立應該採取什麼方式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設立信託,其書面檔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當今社會下,在信託的設立中,我們可能會遇到一些疑問,此時我們是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多加註意的。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