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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糾紛 閱讀(4.67K)

一、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1、本質不同

集合信託,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管理信託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單一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2、性質不同

單一信託性質:差異性: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這些個體性問題都可以體現在不同的信託合同上,因此,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的差異性特徵非常明顯。私密性:單一信託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託性質:投資於集合資金信託的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面廣,而抗風險和承擔損失的能力較弱,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是集合資金信託的首要設計原則。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在進行產品推介的時候,均通過信託公司的網站、銀行的櫃檯等釋出公開資訊,而單一資金信託業務的資訊無需公開,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二、信託關係的本質

信託關係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係,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係是信託關係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範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泛指所有類似於信託關係,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職責因而要求更高的行為標準的那些法律關係。而在這種信託關係下受託人對受益人的義務被稱為特殊的或非傳統的信託義務。

信託關係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係,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係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綜上所述,區分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很簡單,看信託合同名稱,信託合同都會標註屬於“單一信託”還是“集合信託”。二者的區別在於集合信託的委託方是多個投資人;而單一信託的委託方通常為單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