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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設立形式有哪幾種?

信託糾紛 閱讀(1.99W)

一、信託設立的形式有哪幾種?

信託的設立形式有哪幾種?

(1)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

信託合同是信託設立的典型形式。在我國,信託合同是指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以設立、變更和終止信託關係為內容的書面協議。作為信託設立最常見的方式,信託合同具體體現著信託當事人的信託意思,是信託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

(2)通過信託遺囑設立信託。

從世界範圍看,在個人財富的積累和傳承中,遺囑信託的財產管理功能受到了社會公眾的普遍重視。遺囑信託是指由立遺囑人(即委託人)將其遺產通過信託遺囑行為而設立的信託。這裡的信託遺囑,是指遺囑人單方所立的以設立信託關係為內容並在其死亡後生效的書面檔案。在信託遺囑中,遺囑人將其遺產作為信託財產而移轉給受託人管理或處分,受託人按照遺囑規定將信託利益交付給遺囑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用於遺囑人指定的公益事業。遺囑信託也被稱為死後信託,是以委託人死亡為原因事實而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信託型別。

二、信託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是哪裡?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何確定履行地點需要依法進行。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和其他與爭議實際有關的地方的人民法院。另外,約定管轄權不應違反層次管轄權,如果該糾紛是因信託合同引起的不動產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引起的物權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三、信託貸款和銀行貸款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貸款和銀行貸款的區別:

第一、銀行貸款是非常標準化的產品,其利率的彈性比較小。而信託貸款不同,它可以區別對待,靈活定價,可以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第二、信託公司發放貸款,一般要與貸款人約定控制公章及限制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財務和經營狀況,這是銀行貸款無法做到的。銀行貸款只能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但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影響。

信託的設立形式有兩種:合同和遺囑。也就是說只能夠通過這兩種行為來設立信託,同時如果是發生了信託合同糾紛的話,管轄地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實施合同的所在地的。信託貸款和銀行貸款是有一定區別的,銀行貸款是一種正規的貸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