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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信託的設立人是誰?

信託糾紛 閱讀(2.84W)

但信託設立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法律規定信託的設立人是誰?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首先,信託設立人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設立人為自然人,一般必須年滿18週歲且心智健全,能夠簽訂信託合同進行單方宣告訂立生前信託或者能夠訂立遺囑設立遺囑信託。

(二)對信託財產擁有所有權且能夠轉讓

其次,因信託設立人要把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那信託設立人必須擁有這個財產並能夠將這個財產轉讓至受託人。

(三)具有設立信託意願

最後,信託設立人須明確表明他具有設立信託的意願。最常見的方式就是在信託檔案中使用“信託”“受託人”這類詞語。

如果某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訂立遺囑、簽訂合同,同時他又合法擁有相關財產的所有權並能將這些財產轉給受託人,那這個人就可以將他的財產設立信託。不過,實踐中,一些專業信託公司基於稅務或法律合規的考慮,不接受一些特定身份的客戶,比如信託設立人是公民或者設立人具有一些不好的記錄或者設立人設立信託時已經資不抵債,具體的這些判斷標準信託設立人可向他的信託架構規劃師進行諮詢。

託設立的方式包括三種:

(1)財產所有人以明示行為確定信託基本要素,並將信託財產授與受託人;所設信託為明示信託。

(2)法院根據財產授與人的默示行為意圖,以判決方式推定信託基本要素;所設信託為默示信託或強制信託。

(3)當事人之間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和法律事實(如財產所有人死亡)而產生信託關係,其信託要素的確定依法定規則;所成立的信託為法定信託。

在信託設立方式中,明示信託的設立具有重要的意義,信託法通常將其分為生前信託和遺囑信託兩類。明示信託的設立不同於合同訂立,它本質上是財產授與人的單方行為,並且不須具備“對價”因素即可有效成立。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涉及到信託的問題,首先信託人肯定是要符合我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標準才能夠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信託,然後在進行信託時,一定要確定好與受託人所訂立的相關合同,並且要明確好受益人是誰,寫受益人是要委託人同意才能夠成為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