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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的設立誰來批准?

信託糾紛 閱讀(2.04W)

一、公益信託的設立誰來批准?

公益信託的設立誰來批准?

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其受託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

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進行活動。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於公益信託活動應當給予支援。

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

公益信託應當設定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檔案規定。信託檔案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信託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

二、公益信託具有哪些特點

公益信託是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捐贈設立之信託。

相較於基金會的設立,公益信託更為便利,其特點包括:

1、公益信託之設立,系依其相關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相關作業程式均由受託銀行負責提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設立,無須再為法人登記。

2、成立公益信託原則上並無最低金額之限制。

3、公益信託資產之運用彈性較大,本金及孳息皆可動用,甚至可以把本金用完為止。

4.公益信託無需設定辦公場所及專任人員,其相關事務系由受託銀行辦理。

公益信託具有財團法人基金會的公益功能,且更具有便利及透明的特性。然而,目前因社會上對公益信託幾乎無所瞭解,新聞媒體亦鮮少報導,所以客戶很少主動提出需求;信託業者也因成本效益考慮,並不會將該業務列入主要發展之信託業務,以致設立的公益信託案件寥寥無幾。

綜上所述,設立公益信託,其目的必須是完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並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構監督,且不得中途解除合同。發展公益信託,有利於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和社會進步,通過公益信託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可以節約人力物力,提高辦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