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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監護信託必須以書面形式設立嗎

信託糾紛 閱讀(4.74K)

一、財產監護信託必須以書面形式設立嗎?

財產監護信託必須以書面形式設立嗎

財產監護信託必須以書面形式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二、財產監護信託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三、信託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信託是一種社會行為,必須嚴格遵守社會道德規範,這種社會行為應牢固地建立在三方當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礎上。

委託人對受託人寄以重大信任,將財產權利移轉給受託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歸受託人所有,而受託人又應對受益人負擔忠貞無私的義務,不得謀取私利,要為受益人的利益盡其職責。如果作為此種關係中關鍵環節的受託人不被其他兩方當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託之存在。信託的道德因素忠實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徵。

2、法理上受託人義務的雙重性。

信託是以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受託人對其他兩方當事人承擔雙重義務。他對委託人承擔提供勞務給付義務,對受益人承擔提供金錢給付義務。這是在適法的信託檔案中定了的。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的目的,是讓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經營或處理,要為向委託人承諾的目的服務。這種服務的具體表現,是為委託人提供必要的勞務。受託人在另一方面應為受益人提供信託檔案規定的收益(金錢)這也是受託人承擔的—種法律上應盡的義務。受託人在法律上承擔信託雙重義務是信託的又一個特性。

3、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權能的有限性。

信託過程中,受託人承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與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財產所有權不同。《民法》上的財產所有權,指對標的物之絕對支配權,其所有人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受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不是為受託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託入管理、經營或處理財產的權能,須受信託目的、性質和範圍的限制。信託目的如何,應以信託檔案的規定為準,這種檔案是指信託契約與遺囑。

4、信託是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經濟上(或社會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在我國,只要是信託行為就必須以書面形式設立,而財產監護信託,實際上就是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而信託機構必須要依據雙方的約定履行信託職責,如果因為信託機構的失職給受益人造成了損失,信託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