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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中公益信託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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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維持本金的公益信託、動用本金的公益信託。以作為信託財產的本金是否直接從事公益作為分類標準,可分為維持本金的公益信託、動用本金的公益信託。前者的信託本金始終保持運營狀態,僅以運營所得的收益部分從事公益活動,本金部分永續存於信託;後者的信託本金及其收益均可完全直接從事公益活動。相較而言,前者更適用於財產規模較大,且期限永續的情形;後者則更適用於財產規模較小,且委託人無意使信託永續的情形。

信託法中公益信託的分類有哪些?

(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託、特定目的的公益信託。以公益目的是否特定作為分類標準,可以分為一般目的公益信託與特定目的公益信託。前者的信託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沒有特定的限制;後者的信託目的則侷限於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個地區的殘疾人。

我國《信託法》採取列舉式區分了以下七類特定目的公益信託:

1、救濟貧困;

2、救助災民;

3、扶助殘疾人;

4、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7、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公益事業的範圍隨著杜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採用列舉的辦法確定公益事業的範圍,顯然難以適應這種變化。為此增加第7項概括性規定,以便今後增加相應的公益目的。例如,在一些發達國家,戒毒、戒酒,建立和維護社會公眾休閒設施等公共設施,保護動物不受傷害等,也被看成是公益事業。

(3)單一公益信託、集合公益信託。以委託人是否涉及社會不特定多人作為分類標準,可分為單一公益信託、集合公益信託。前者指信託財產由特定個人或家庭捐資成立的公益信託;後者指由社會公眾共同捐資設立的公益信託。相較而言,前者需要在信託檔案中明確規範財產管理內容和委託人的權利義務,防止其假公益之名而行私益之實;後者在設立及運作時會受到更嚴格的審查,並有更高的透明度和資訊披露要求。

(4)管理型公益信託、資助型公益信託。以受託人承擔的職責作為分類標準,可分為管理型公益信託,資助型公益信託。前者指受託人直接管理或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公益專案的公益信託,後者指受託人僅負責按照規定標準向受益人給付資金的公益信託。前者對受託人的專業要求更高,受託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知識能力和管理能力,如專案選擇能力、專案執行能力等;後者則要求受託人僅需將資金給付符合受益人資格的受益人即可,較易執行。

綜上所述,上文就是我國信託法中對公益信託的相關規定,其中在一般目的的公益信託以及特定目的公益信託這一分類中將以列舉式的方式將我國公益信託進行了明確規定,相信您讀完之後有了一定的瞭解吧?如果您還是不太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