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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設立的基礎是什麼?

信託糾紛 閱讀(2W)

一、信託行為設立的基礎是什麼?

信託行為設立的基礎是什麼?

信託行為設立的基礎是信任。在信託檔案未作規定的情況下,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次序根據《信託法》第五十四條,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檔案規定的人;信託檔案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喪失了佔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需要確定該財產的歸屬。根據本條的規定,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歸屬人:

1、歸屬於信託檔案規定的人。信託關係是依委託人之意志而設定,委託人在信託檔案中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作出明確規定的,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當然歸屬於信託檔案所規定的人。

2、歸屬於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當信託檔案對信託終止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時,因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就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最符合信託的目的。如果信託終止時,受益人已死亡,根據繼承的一般原則,受益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3、歸屬於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由於設立信託前,信託財產為委託人所有的財產,因此當信託檔案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繼承人已不存在時,信託財產迴歸於委託人最為公平、合理。如果委託人已死亡,委託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信託產品,應當按照信託檔案約定的分配順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間進行分配。

二、信託財產歸屬方式分為哪些?

1、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的歸屬。

2、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三、託財產歸屬次序規定是什麼?

在信託檔案未作規定的情況下,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次序根據《信託法》第五十四條,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檔案規定的人;信託檔案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喪失了佔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需要確定該財產的歸屬。根據本條的規定,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歸屬人:

1、歸屬於信託檔案規定的人。信託關係是依委託人之意志而設定,委託人在信託檔案中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作出明確規定的,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當然歸屬於信託檔案所規定的人。

2、歸屬於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當信託檔案對信託終止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時,因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就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最符合信託的目的。如果信託終止時,受益人已死亡,根據繼承的一般原則,受益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3、歸屬於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由於設立信託前,信託財產為委託人所有的財產,因此當信託檔案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繼承人已不存在時,信託財產迴歸於委託人最為公平、合理。如果委託人已死亡,委託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要設立信託的話,那麼必須是給予信任而產生的,同時,在這裡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是可以將相關的財產來設立信託的,必須要在信任的基礎之上,才能夠委託財產的管理。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