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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信託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信託糾紛 閱讀(2.87W)

一、簽訂信託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信託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信託合同要注意合同中必須載明以下基本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信託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成立信託機構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總的來說,以上條款都是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的,信託合同中必須要載明的條款,另外,設立信託的話也不是隻有籤合同這一種,也可以遺囑形式設立信託。在信託成立後,委託人應該把信託的財產交給信託機構,但這筆財產並不歸信託機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