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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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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的設立

信託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檔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信託目的;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4.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民法典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滿足以上法律規定的要素,設立信託是委託人的自願行為,任何人不得干涉阻礙,委託行為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有明確的信託目的,保證信託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信託的設立形式有很多種,但是隻有能夠證明其信託效力的,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才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