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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是委託人與行紀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嗎?

合同糾紛 閱讀(9.21K)

一、信託合同是委託人與行紀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嗎

信託合同是委託人與行紀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嗎?

信託合同是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辦理購銷等事物而簽訂的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信託合同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成為行紀人,向行紀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委託人。信託合同主要適用於法人之間,其特徵是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

二、信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而且在行紀過程中,非由行紀人原因造成的委託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故行紀人在為行紀活動時,應為委託人的利益計,嚴格遵守委託人的指示,不得從事損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為。

在簽訂信託合同前,行紀人需要了解委託人所委託的具體業務,需要支付的報酬等,行紀人以自己名義去辦理,只要是在信託合同規定的代理範圍都是可以的,如果是按照合法的方式代理業務,責任由行紀人承擔,雙方協商後即可簽訂信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