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是誰?
信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是信託機構,受託人需要履行以下基本義務:
1、守信義務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
受託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託義務,其信託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3、信託利益給付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
4、信託業務公開義務
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並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5、財產返還義務
在信託關係終止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二、設立信託機構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信託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信託合同當中的主體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當然委託人跟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一般情況下,委託人想要設立信託關係的話,只能找專業的信託機構,而且信託關係的設立必須是書面形式,比如籤合同或者立遺囑,有些財產的信託設立必須要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