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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中受託人的義務是什麼?

信託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89W)

信託受託人又稱“財產受託管理人”、“信託管理人”、“受託人”。信託關係中依信託意圖管理被授與的信託財產並承擔受託義務的當事人。

信託關係中受託人的義務是什麼?

1、依委託人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絡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2、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委託人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3、報告義務。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4、交付財產義務。受託人因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5、謹慎處理義務。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6、披露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

(1) 按照信託檔案規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利;

(2) 為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獲取相應報酬的權利;

(3)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和負擔的債務,要求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因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的除外;

在現在社會中,很多時候都不需要我們親自來做事,可以制定委託人來進行,在金融行業就有這樣一種叫做信託委託人,很多人對信託受託人沒有深刻的認識,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不小心與信託人產生糾紛的話,一定要及時的處理,在處理不成的時候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