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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中的受託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信託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97W)

一、信託合同中的受託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信託合同中的受託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託人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7)、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二、信託關係的規定

信託關係,是指因信託合同成立,在當事人、受益人之間形成的以信託財產為基礎的權利義務關係,信託關係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係。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即藉以產生信託關係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信託關係的構成要素為:信託行為、信託目的、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信託客體、信託報酬、信託結束。

1、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合法地設定信託的行為。

2、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

3、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是指完成信託行為的行為主體,即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將其財產以信託的方式,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的人。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託人:是接受信託財產,按約定的信託合同,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的人。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4、信託客體是指信託關係的標的物,即信託財產。

5、信託報酬是指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通常是按信託財產或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計算的。

6、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規制中,我國的信託關係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係,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信託關係的構成要素為:信託行為、信託目的、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信託客體、信託報酬、信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