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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信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指的是誰?

信託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81W)

一、我國的信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指的是誰?

我國的信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指的是誰?

信託受託人又稱“財產受託管理人”、“信託管理人”、“受託人”。信託關係中依信託意圖管理被授與的信託財產並承擔受託義務的當事人。

受託人可以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託經營能力的法人,可以為1人,也可以為數人,但某些國家的法律,對受託人人數設有限制。受託人有普通受託人、司法受託人和公職受託人之分。

其中基於財產授與人委任而產生的受託人為普通受託人,基於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受託人為司法受託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託人地位的公職人員為公職受託人。

受託人可以辭退委任;也可以基於全體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決而被撤職。按照英美法觀念,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即由信託條款所明確授與的,以及那些雖未明確授與但為實現信託意圖所必須的財產支配權。

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信託合同主要適用於法人之間,其特徵是:

1.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

3.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

4.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

5.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

二、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委託合同,受託人所處理的,是委託人的事務。顧名思義,包括但不限於財產;信託合同,受託人所管理或處分的,則一定是而且僅僅是委託人的財產,包括財產權利;

(二)委託合同,無論受託人以誰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委託人歸根結底要受受託人同第三人所訂立的合同的約束的;信託合同,受託人必定以自己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委託人是完全不受所訂立的合同的約束的;

(三)委託合同,無需一定是要式合同;信託合同則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也就是要式合同;

(四)委託合同,可以是受託人收取報酬的,也可以是受託人不取報酬的;信託合同,則受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取得報酬;

(五)委託合同,委託人和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信託合同是不可單方撤銷的。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理財的人數也是越來越多的,受託人可以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託經營能力的法人,可以為1人,也可以為數人,但某些國家的法律,對受託人人數設有限制。受託人有普通受託人、司法受託人和公職受託人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