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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當事人中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嗎

信託糾紛 閱讀(2.77W)

一、信託當事人中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嗎?

信託當事人中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嗎

委託人:是信託的創設者,他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具有以下權利:

1.信託財產的授予權;

2.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的權利;

3.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4.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5.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6.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等。

信託各當事人即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絡,由於委託人是設立信託的人,因此委託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按照我國《信託法》,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還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共同受益人之一,當然,也可以不是受益人。當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時,信託屬於自益信託,當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信託屬於他益信託。一般情形下,遺囑信託、公益信託等屬於他益信託,委託人不可能是受益人。而營業信託則以自益信託為主,即委託人通常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之一。

二、信託責任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意願(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係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是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絡在一起的紐帶。

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為例,信託的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託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信託當事人中的委託人就是信託的創立者,一般對於此人一定要完全具有民事的行為能力,這樣才能確保信託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除了委託人之外,對於受託人也是需要具有專業的管理知識,管理的責任,這樣才能保障到受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