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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在處置委託人委託事務時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受託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有以下三種:1、辦理有償委託事務時因自己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2、無償合同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3、超越許可權處理事務造成損失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919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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