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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當事人中受託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信託糾紛 閱讀(2.5W)

一、信託當事人中受託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信託當事人中受託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取得報酬的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

受託人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二、受託人有哪些義務

1、依委託人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絡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2、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委託人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3、報告義務。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4、交付財產義務。受託人因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5、謹慎處理義務。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6、披露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信託當事人主要有三個,一個是受託人,一個是受益人以及委託人,每一個當事人都享有相對應的權利以及義務,作為信託合同當中的受託人享有收取報酬的權利,並且能夠擁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同樣也需要履行相對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