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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變更受託人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信託糾紛 閱讀(2.85W)

一、信託變更受託人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信託變更受託人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

(五)辭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信託受託人的法定義務有哪些?

1、守信義務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

受託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託義務,其信託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3、信託利益給付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

4、信託業務公開義務

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並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5、財產返還義務

在信託關係終止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三、信託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四、公益信託的範圍有哪些?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五、信託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總之,在成立信託關係後,委託人不能無緣無故的請求變更受託人,如果因為某些特殊情況必須要變更受託人,那麼信託的這些財產都應該依法轉交給新受託人。在信託檔案中對變更受託人另有規定的,應依據信託檔案處理,一般無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受託人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