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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與信託的區分是什麼

信託糾紛 閱讀(2.67W)

一、委託合同與信託的區分是什麼

委託合同與信託的區分是什麼

1.信託合同的選用範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範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信託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二、委託合同的特徵

(1)委託合同的標的是勞務

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該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行為。

(2)委託合同是諾成、非要式、雙務合同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訂立委託合同時不僅要有委託人的委託意思表示,而且還要有受託人接受委託的承諾,即承諾與否決定著委託合同是否成立。委託合同自承諾之時起生效,無須以履行合同的行為或者物的交付作為委託合同成立的條件。

委託合同成立不須履行一定的形式,口頭、書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託合同經要約承諾後合同成立,無論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與受託人都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對委託人來說,委託人有向受託人預付處理委託事務費用的義務,當委託合同為有償合同時還有支付受託人報酬等義務。對受託人來說,受託人有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事務、親自處理委託事務、轉交委託事務所取得財產等義務。

(3)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託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礎上。委託合同是否有償,應以當事人雙方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與難易程度協商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三、信託合同設立的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投資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委託人和受託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託事務,並謹慎管理信託財產。

信託是屬於一種比較新型的理財方式,信託在我國也是最近幾年才興起來的,主要指的是委託人委託具有資格的信託人來進行理財的一種行為,需要進行信託,雙方就需要簽訂信託合同信託合同和委託合同,兩者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