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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中受委託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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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中受委託人的義務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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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的義務是什麼


依《合同法》的規定,委託合同中受委託人應履行的義務是:

1、依合同約定處置委託事務的義務。

受委託人的基本義務是依委託人的指示親自處理委託處理的事務,《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受委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事務,須經委託人同意。

2、報告的義務。受委託人完成了委託人的委託,應當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事項的處置結果。《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置情況。委託合同解除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3、交付財產的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該條的規定明確了受委託人只要是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都應當交給委託人,不論這些財產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還是以受託人的名義,也不論是由受委託人取得還是因轉委託由第三人取得。

4、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

因受委託人的原因造成委託人的損失的賠償責任依有償委託或者是無償委託不同而有所區別,有償委託合同因其是委託人支付了一定的報酬,其賠償責任比無償委託合同重。

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在這,還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即便是無償的委託合同,只要受託人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那委託人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向受託人索賠的話,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