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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一種債權擔保,其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在法律上有著嚴格的法定條件:
1、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2、定金必須實際完成了交付;
3、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
而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是預付款的性質,並不具有擔保性質。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購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