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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與訂金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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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要求購房者事先交納定金或者訂金的情況是比較普遍的。很多購房者都會覺得定金與訂金是一樣的概念,但事實上這兩者是完全的不同的,有著很大的區別。具體來說,購房定金與訂金有哪些區別?此外,購房時人們更多會遇到開發商設定的定金陷阱,那麼在買房時怎麼避免定金陷阱?對此,下文中將詳細為您進行說明。

購房定金與訂金有哪些區別

一、購房定金與訂金有哪些區別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麼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後果了。

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後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

二、買房時怎麼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

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並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籤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後患。

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籤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

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麼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後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生活中,人們在交納購房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又買房不成時,就會想讓開發商退還定金。此時,很多開發商就會拒絕購房者的退定金的要求。事實上,有很多人都追不回購房定金,主要是由於在交納定金時陷入了開發商設定的定金陷阱,而導致自己成了違約的一方。為了避免陷入定金陷阱,建議您在買房簽訂定金條款時能夠事先諮詢一下房產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