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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 押金和訂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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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押金和訂金的區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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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定金,押金和訂金的區別?”的解答如下: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援。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3、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義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