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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買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2.46W)

對於買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一、買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1、定義區別

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2、實質內容區別

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

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如數退還。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具有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無法退還。

3、退還資金區別

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

定金,只有遇到開發商資質不全、開發商違約(開發商進行了在建工程抵押,並且未告知購房者)、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範等情況下,才能退還。

二、《民法典》對於定金的規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九條 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有關法律上對於定金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