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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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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如今買房已經成了很多人關注的焦點,因為很多年輕人如果沒有房子就無法結婚,但是我國的房價在飛速增長,這樣就會給很多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在買房的時候我們經常會遇到支付定金的情況,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買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買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定金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條款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只約定定金,但實際上沒有交付定金就不能沒收違約方定金或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在實務當中定金可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1、訂約定金:即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如果合同雙方沒有按約定訂立正式合同,則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可以適用定金處罰。但我們經常會碰到當事人在任何協議或意向書都沒有簽訂的情況下就交付定金,這種情形下,如果一方違約就很難要求違約方雙倍反還定金或沒收定金;

2、違約定金:即在合同中約定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合同中可以約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違約。“不履行”分不同情況可作了不同約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可以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但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3、解約定金:即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訂金雖然與定金一字之差,但“訂金”不具法律上“定金”的性質,意思大相徑庭。在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二、從合同法角度看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佈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型別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一般在買房的時候都會支付一定的定金,支付了定金也就意味著已經達成了一個協議,如果其中一方違約就會支付違約金,定金和訂金的區別非常大,簡單說定金是有法律效率的,而訂金是沒有什麼法律效力的。